XXX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的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问题,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同时也是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夯实农村农业工作基础,促进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 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土地登记办法》
(五)《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六)《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17号令)
(八)《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三、 工作目标任务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 (一)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权属调查成果资料,在1:1万成果图基础上,制作1:5000比例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底图,结合实地测量、地籍调查、核实确定到组土地权利人的权属、界线和面积,并登记发证。
(二)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按照法律程序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宗地实测1:500比例尺宗地图,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调查,核定每户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界线和面积,并登记发证。
(三)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按照法律程序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宗地实测1:500比例尺宗地图,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调查,核定土地权利人权属、界线和面积,并登记发证。
(四)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初步建成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城乡国土资源一体化管理。
四、工作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 1、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乡(镇)、村、村民小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其中村民小组(社)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村民小组(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社)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应当提供: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有下列资料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资料。 ①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②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土地的相关资料;
③乡(镇)、村、村民小组及相邻村、社等共同出具有关面积和界线证明;
④其他有关证明农村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资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组织)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宅基地由户主申请。申请登记应当提供: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供各历史时期有关人民政府及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地籍调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县范围内的地籍调查。 1、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应当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在1:1万成果图基础上,制作1:5000比例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底图,结合实地测量、地籍调查核实确定到村民小组。其技术要求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执行。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市周边重点镇、中心村较集中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地籍调查可采用地籍测量,其规范按《城镇地籍测量规程》执行;宅基地调查可采用实
测方式进行,比列尺为1:500。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确定。
(三)初审和检查验收
初审工作由乡、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初审的内容: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坐落、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权属界线、面积、四邻界址、用途等,初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作业队伍进行整改,并且实行谁初审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完成一个村民小组的初审,及时提交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
(四)公告
经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检查验收,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采取在村民小组公共场所张榜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期限为xx天。要对张贴公告位臵进行摄像,公告书要整理归档。
在公告期限内,土地权利者及有关土地权益者可以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申请复查。
(五)提交工作成果
公告期满,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土地登记材料进行汇总,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提交数据库建设成果作业队伍同时提交以下工作成果:
(1)权属调查资料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