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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电车场站绿色评价指标体系北京标准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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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730—2020

公共汽电车场站绿色评价指标体系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汽电车场站绿色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公交首末站、中心站、枢纽站和保养场等公共汽电车场站的绿色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021.3—2010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848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0665—2015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4790—2009 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CJ/T 16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JT/T 774 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净化、加注工艺规范 JT/T 938 汽车喷烤漆房能源消耗量限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NB/T 33001—2010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DB11/ 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687—201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T 715 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设计要求

DB11/ 1228—2015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488—2018 餐饮业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DB11/T 715所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评价内容 4.1 生态环境保护 4.1.1 大气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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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新建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DB11/ 139—2015中4.1.1的规定。 4.1.1.2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DB11/ 139—2015中4.1.2的规定。

4.1.1.3食堂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符合DB11/ 1488—2018中4的规定。

4.1.1.4车辆维修养护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 1228—2015中4.2、4.3、4.4的规定。 4.1.2 水体污染物排放

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DB11/ 307的规定。 4.1.3 废弃物贮存

4.1.3.1废弃物贮存应符合GB 18597的规定,并交由具备处理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

4.1.3.2场站应设置废油、废液、废料的收集或处置设施,能够实现隔离和控制,并符合防雨、防尘、防外漏、防渗、防挥发等要求。 4.1.4 噪声排放

4.1.4.1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GB 12348—2008中4.1的规定。 4.1.4.2 室内噪声排放应符合GB 12348—2008中4.2的规定。 4.2 能源资源节约 4.2.1 绿色设施

4.2.1.1 建筑宜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

4.2.1.2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优先采用下列热源:

a)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或余热; b) 有条件时,宜采用太阳能;

c) 不具备a)、b)款的条件,但有保证全年供热的城市热网时,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城市

热网;

d) 不具备本条第a)、b)款的条件,有条件且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地热能。 4.2.1.3 场站宜采用热泵、余热、蓄冷蓄热等节能设备。

4.2.1.4 场站宜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且应满足GB/T 18487的规定。 4.2.2 节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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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若配置洗车设施,宜采用节能工艺。洗车水系统设计应优先使用非传统水源。当以自来水洗车时,洗车水应循环使用。

4.2.2.2采用的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应符合CJ/T 164的规定。 4.2.2.3具备条件的场站应采取雨水入渗收集、收集回用等雨水利用措施。

4.2.2.4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综合利用雨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可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路面地面冲洗用水、冲厕用水等。 4.2.3 节电要求

4.2.3.1供配电系统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变压器负荷率设计值宜在60%~80%的范围,并应保持三相负荷平衡分配。变压器能效等级应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符合GB 24790—2009中4.5的规定。

4.2.3.2照明系统宜选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照明控制应结合使用情况和自然光采用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控制; ——除单一灯具的房间,每个房间的照明控制开关不宜少于2个,且每个开关所控制的灯具数不宜

多于6盏;

——公共的门厅、楼梯间、走道等场所采用就地感应控制时,光源宜采用LED灯。 4.2.3.3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以下节能运行功能:

——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具备群控功能; ——电梯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电梯应具备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方式的功能;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宜具备空载时停运待机功能。

4.2.3.4供暖、空调的热源和冷源的选用应符合DB11/ 687—2015中4.1.1的规定。能效等级应达到2级及以上的能效等级,符合GB 12021.3—2010中6的规定和GB 20665—2015中4.4的规定。 4.2.3.5充电设施及设备宜增加自动投切装置以降低空载损耗,供电系统和充电系统的综合损耗应低于10%。当输出功率为额定功率的50%~100%时,功率因素不应小于0.9,效率不应小于90%,符合NB/T33001—2010中6.9的规定。 4.3 绿色维修

4.3.1 宜采用超声波工艺清洗零件。清洗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集中收集,并采用截油器、油水分离器等除油设施进行预处理。

4.3.2 切割、焊接、干打磨工位应设置单独隔离间或隔离帘,并配备固定式、摇臂式、移动式等过滤除尘装置,干打磨工位应配备无尘干磨设施。

4.3.3 清洗喷枪宜采用洗枪机,不得将清洗溶剂直接喷入大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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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车辆维修应结合维修车型状况,选用冷态切割或等离子切割方式切割车身构件。 4.3.5 车身焊接应使用惰性气体保护焊、电阻点焊等焊接技术,减少烟尘污染,提升焊接质量。 4.3.6 修复漆面未损伤的车身凹陷,宜运用凹陷修复技术,通过不破坏漆面的方式快速修复,减少打磨、喷涂。

4.3.7 调漆作业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4.3.8 喷漆作业应采用高效喷漆设备。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喷枪的,应采用密闭洗枪设备,或在密闭设施内清洗并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4.3.9 喷漆作业宜采用水性汽车修补漆。使用水性汽车修补漆的,应配备专用涂装设备,严格按照水性汽车修补漆的工艺施工,确保喷涂质量。

4.3.10 烤漆应选用能效等级高的烤漆房,宜采用红外线等节能环保烤漆方式。能效等级应达到3级及以上的能效等级,符合JT/T 938的规定。

4.3.11 维修空调系统时,应按照JT/T 774的规定,对制冷剂循环系统内的制冷剂进行鉴别、回收、净化、再利用,防止制冷剂排入大气,不能净化利用的废制冷剂应妥善回收存放,集中由专门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4.4 绿色管理

4.4.1 水、电、气、热应进行分类、分项计量,计量设备具备远程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配置率不低于GB 17167—2006中4.2、4.3的规定

4.4.2 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等燃料供应设施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具备远程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 4.4.3 场站应采用信息化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智能调度、能源管理、IC卡加油加气、电子站牌、电子办公等系统。

4.4.4 场站应制定节能减排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分工、能耗水消耗统计、节能节水指标考核、分车型能耗指标、奖惩措施等管理制度,并得以贯彻实施。 4.4.5 场站应加强驾驶员职业技能和绿色驾驶培训。

4.4.6 场站应定期开展节约能源、绿色环保、清洁生产等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5 评价方法 5.1 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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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评价细则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评定细则、能源资源节约指标的评定细则、绿色维修指标的评定细则、绿色管理指标的评定细则。

5.1.2 根据业务类型,场站分为A类和B类,A类场站包括保养场,B类场站包括中心站、枢纽站、首末站。A类场站按照生态环保指标的评定细则(附录A)、能源资源节约指标的评定细则(附录B)、绿色维修指标的评定细则(附录C)、绿色管理指标的评定细则(附录D)进行评价,B类场站按照生态环保指标的评定细则(附录A)、能源资源节约指标的评定细则(附录B)、绿色管理指标的评定细则(附录D)进行评价。 5.2 评价等级划分

A类场站评价总分为100分,B类场站评价总分为70分。A类场站评价得分=实际得分,B类场站评价得分=实际得分/评价总分*100。根据评价得分,由高到低设立4个绿色等级,等级划分及表示方法见表1。

表1 公共汽电车场站绿色等级划分

序号 1 2 3 4

绿色等级 三星级 或 ★★★ 二星级 或 ★★ 一星级 或 ★ 无星级

得分 [90,100] [75,90) [60,75)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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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电车场站绿色评价指标体系北京标准2020版

DB11/T1730—2020公共汽电车场站绿色评价指标体系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汽电车场站绿色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公交首末站、中心站、枢纽站和保养场等公共汽电车场站的绿色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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