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园区工作考核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廊政[2008]36号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29 【实施日期】2008.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园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廊政[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园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廊坊市园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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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宏观指导,建立规范化、动态化管理机制,实现园区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认识建立园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园区工作考核制度,是落实“置身沿海、借势京津、加快崛起”发展定位,在新形势下加快我市园区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园区工作考核制度,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一般,不断提高园区的开发建设水平,推进全市园区的整体升位。同时,实施对园区的考核,也是促进园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二、考核对象 1、省级开发区; 2、省级工业园区; 3、省级高新技术示范区。 三、考核原则
1、规范建设原则。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各类园区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转让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2、特色定位原则。坚持差异化发展方针,明确各园区产业定位,鼓励园区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加快结构调整;按照优势互补、合理分工、协调发展原则,实现园区统筹规划布局,防止重复建设。
3、集约发展原则。加大引导力度,提升产业链配套水平,鼓励龙头企业向园区集聚,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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