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窗帘买卖(含安装)合同
买方(简称甲方): 卖方(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以下简称“产品”),并由乙方完成产品安装等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牌(制造商)、型号、规格、材质、数量、单价及总价等
1.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具体产品名称、品牌(制造商)、型号、规格、材质、数量、单价及总价等详见合同附件《报价表》。本合同计价按现场窗户的数量、尺寸及合同相关要求(包括甲方确定的窗帘材质、颜色、规格等),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确定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此价已包括产品(包括电动控制器、安装配件及辅材等)制造(或采购)、包装、搬运、装卸车、运输、安装(包括电机接电源线,安装所需的安全保障措施等)、产品保管、成品保护、保险(包括人员、产品及其它财物等)、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前的损耗、合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设备等涨价风险)、产品使用维护培训、验收、专业清洁及垃圾清运、管理、利润、保修、税金等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责任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约定的单价及总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增加。
1.2.除甲方书面确认调整产品可以调整由此导致增、减项目的费用,或乙方未按合同附件报价表中的数量实施外,合同总价不作任何调整(已列明的项目,乙方未实施或未足量实施的,则应按实扣减费用)。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报价清单存在漏项、漏量,或报价失误等为由要求对合同总价或单价进行调整(属于产品正常使用所需的任何内容,合同中未明确为甲方负责的,均属于合同总价及单价中已包括的内容,由乙方负责完成)。若出现甲方原因调整产品,合同已有价格的按合同已有价格计价(有下浮率的为下浮后的价格),合同无适用价格的,由乙方根据本合同产品的价格水平向甲方报价,甲方按同等质量下的最低价审核确定。
1.3.甲方有权调整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材质、数量、型号、规格等),若在产品正式加工制作后,甲方才调整产品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确定因此导致乙方的直接损失,除此之外的其它调整产品的情况,无需甲方另外补偿任何费用。 第二条:付款方式
2.1.本合同生效,乙方向甲方提供付款申请及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合同货款。
2.2.乙方供应的产品全部安装完成,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双方书面确定本合同结算总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达到结算总价的100%(支付保修金时无需再提供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结算总价减去定金(¥元)及保修金(¥元)后的余额。
2.3.余留¥元作为产品保修金,保修期起计满年后,产品不存在未处理的质量问题,乙方提供付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支付完保修金的余额。 2.4.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存在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 2.5.甲方将本合同款项以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至乙方下述银行账户: 收款人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若因上述账户错误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逾期付款等)。 2.6.除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委托第三方收款的支付方式。 2.7.每次付款时,甲方有权在当次付款中扣除应由乙方承担或支付的费用(包括违约金、赔偿款等)。
2.8.因甲方原因遗失或损坏发票,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甲方完成增值税抵扣所需的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任何款项。 第三条:产品质量标准
3.1.乙方供应的产品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厂家标准、合同要求,没有国家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及厂家标准、合同要求,同时存在以上标准的,按最严格的标准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按实现甲方合同目的的通用标准执行。 3.2.乙方保证产品是全新的、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原厂优质产品,产品不得有尺寸不符、颜色或花纹或图案不符、起纱、破损、脱色、污染、噪音、变形、开裂、零件缺失等现象。
3.3.乙方须按甲方书面确认的产品材质、型号、规格、样板、色板等进行生产、采购。若甲方未提供前述事项要求或未对前述事项确认,乙方应在生产或采购前提前合理时间提供相关资料、样板、色板等给甲方书面确认后再生产或采购。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交货时间不予顺延。
3.4.乙方交货时,须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注意事项、质量承诺等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第四条:包装、标识、运输、合同履行的工作衔接。
4.1.乙方须依照有利于保护产品的标准进行包装,满足产品运输、搬运、仓储等环节的安全需要。
4.2.乙方应采取适当的运输方式,将产品安全、快捷的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搬运、装卸、仓储、保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自担风险。 4.3.乙方应在产品送货之24小时前,通知甲方有关事项,以便甲方做好相关安排。
4.4.双方办理交货、安装、通知等合同履行手续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1)甲方联系人为:,联系电话:。 (2)乙方联系人为:,联系电话:。
第五条:交货地点、时间、接收,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节点 5.1.交货地点
本合同交货及安装地点为 5.2.交货时间
5.2.1.乙方应在收到定金的次日起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窗帘制作,并在甲方通知进场之日起、窗帘等的安装,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甲方有权在产品进场时查验产品是否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并拒收存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5.2.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交货时间做相应调整。
5.3.产品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产生迟延交付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提前或部分履行的合同义务,由此导致损失由乙方承担。
5.5.产品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方转移给甲方。在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前的保护保管责任及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产品的安装
在产品生产或采购前,乙方应到产品安装现场复核相关尺寸是否符合。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