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京商办字[2005]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05.01.24 【实施日期】2005.03.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餐饮服务

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办字[2005]4号)

各区县商务局,各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业企业:

为加强全市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业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各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业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安全,规范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1 / 4

为规范北京市餐饮企业安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餐饮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第二条 餐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第三条 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餐饮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餐饮企业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的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该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 餐饮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岗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2 / 4

第七条 餐饮营业区域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80?O,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80?O,可设置一个出口。

餐饮企业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和报警装置,遇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到大堂、厅房、雅间和后厨等所有部位。设立10个以上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和靠近地面1m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英文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m,并保证疏散标志明显、连续、不遮挡。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m范围内禁止摆放物品。

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m。

第八条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九条 餐厅、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80?O,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餐饮企业与其它建筑毗连或者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餐饮经营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该分开设置。

第十条 餐饮企业建筑面积大于1000m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对上述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3 / 4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修复,随时保持其完好有

效。

应在餐厅、操作间设置轻便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第十一条 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电器工程安装标准》,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各厅室须设置电源控制分闸,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线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线。禁止拉临时电线,凡移动的电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不得超负荷运载。电气设备每年至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第十二条 所有餐饮企业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清理工作纳入防火责任制,实行重点管理,每季度应全面清理1次。排油烟管道转角处的清理每月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备查。

使用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对探测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测试。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

4 / 4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京商办字[2005]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局【发布日期】2005.01.24【实施日期】2005.03.24【时效性】失效【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86o3a68uau17c19373fh7l7tx29yiq00g1a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