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表现良好,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操行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延长学习期限或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必须经本人申请(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除外),学校批准。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四十七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在修满本专业学分的同时,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并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经学校审查,符合《华北电力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授予学士学位。
修满辅修学位课程和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取得学分,符合《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实施办法》中“辅修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辅修相应学位。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以条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当予
以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于学业成绩优秀、参加竞赛创新等活动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按《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具体按《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具体按《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学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