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日前在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上透露,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727万。这意味着,继今年高校毕业生达699万,获称“史上最难就业季”后,2014年将再增28万。其中:2014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总数为54.1万。2012年,江苏高校毕业生总就业率大约为91%,有4万多毕业生没有就业,2013年,总就业率大约为90%,有5万多毕业生没有就业。2014年,估计这个数字将达到6万。这6万毕业生面临着毕业即失业,并无法得到有效的社会保障。另外,首次就业的大学生中,社会保险覆盖率也很低。一方面,用人单位的不规范不给就业大学生参保缴费或延迟缴费。另一方面,大学毕业生社会保险意识不足,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本文主要就这几个问题进行阐述,在社会保险的视角下看待大学生就业和社会保障,力图找到相对合适的大学生社会保障措施。
一、大学生社会保险的现状
(一)大学生社会保险的险种匮乏,保障较低 南京市2009年12月25日出台《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在2010年1月1日期将南京市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居民医保范围,这是一项社会保险在高等教育中的重大突破。但是,大学生居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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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缴费标准低,相对而言,保障范围就比较狭隘,门诊没有用处、手续比较复杂、许多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有上限、无大病医疗保险支撑,这些都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差别较大。另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也并没有纳入高等教育的社会保障,造成目前社会保险在高等教育中的收入与支出均非常不足。
(二)大学生社会保险意识薄弱
据调查显示,目前在校大学生对社会保险明显缺乏了解,甚至是误解。许多毕业生不知道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和作用,很多人对社会保险了解不全面,片面的认为可交可不交。还有一部分大学生认为自己还年轻,属于低风险群体,社会保险交与不交意义不大等等。总的来说,大学生们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至少可以产生两种正面效果:其一,通过这样的行为,发现了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确实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如果不克服这样的不足,难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其二,让我们认识到人类是个社会共同体,只有充分尊重每个人的利益,才能形成多方的共赢,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和谐社会单纯建筑在个人的牺牲上。
(三)大学生失业保障不足
在市场经济下,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现象不可避免。如何保障未就业大学生的生活困难、协助他们就业,成为举国探讨的话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学生在保险中出现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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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失业保险条例》,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包括以下三个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根据此项条例显示,尽管失业大学生同样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且有求职要求,但仍然不属于受保障的范围。
2006 年,中央 14 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发放就业服务卡,对登记失业毕业生中家庭困难、求职困难的将纳入重点帮扶范围。《通知》还特别强调,“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这说明,该《通知》已将大学生纳入到失业救助体系之中。
所谓失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失业原因引起的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与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其内涵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遭受失业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货币或实物救助的一种生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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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制度,他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和义务,采取的也都是非缴费制和无偿救助的方式,这明显又与《社会保险法》权利义务对等的立法原则相冲突。因此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大学生毕业即失业还没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只是在部分地区实行低保金政策,调查显示,87%的大学生不会选择去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低保金,原因有三:一是感到自身尊严受辱;二是办理程序过于复杂;三是保障金额较低,意义不大。
二、大学生社会保险的意见与建议 (一)扩大在校大学生的社会保险覆盖面
1、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一是在财政和居民医保基金允许的情况适当提高大学生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同时提高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和上限,适当增加门诊类型。二是增加大病医疗保险,大病的每年120元可以由个人选择缴费,选择缴纳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纳入大病报销范畴。
2、实现大学生养老保险覆盖。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大学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一方面可以为自己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实现大学生的本地就业。
3、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维护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的利益。国家应尽快出台规范灵活就业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硬性约束,保证大学生灵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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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政府应制定对灵活就业群体的优惠扶持政策,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确保灵活就业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在大学生“就业难”的现实困境之下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劳动部门应该加强监管,要求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内容,使大学生灵活就业者有能力、有条件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谈判,尤其是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
(二)建立覆盖涵盖大学生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讨论有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时,有关政策机构一般都把注意力放在了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身上,而忽视了具有参保能力的大学生这一新就业群体。而在当前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未来生活和保障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下,这部分群体也有了参加社会保险的愿望。因此,政府应加强对新就业群体的重视程度,制定适合灵活就业大学生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促使这一部分人员主动参加到社会保险中来,从而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可分类进行。对在国家企事业单位或社会上较为正规部门临时或聘用的大学毕业生和自主创业者,由于有较长期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工作岗位,应为其建立较完整的社会保障;对毕业一两年后仍未被正式部门录用、工作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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