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撑后挖的原则,严禁先挖后撑,或边挖边撑,或超挖等做法。在开挖支撑位置时,应快挖快撑,一般应先开挖支撑位置的土方,待支撑好后,再开挖其他土方。
6、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土质情况和挖土机械的类型,要求施工单位在基坑底保留150-300mm土层不用机械开挖,由人工开挖修整,以保持坑底土体的原状结构。
7、无论采用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都要要求挖土单位注意保护测量坐标、水准点,以及监测埋设的仪器与元件,严禁在开挖过程中碰撞、损坏围护结构、支撑、工程桩和止水帷幕、降排水设施;对周围的电讯、电缆、煤气、供排水管道等重要地下设施,要求施工方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撞坏而造成事故。
8、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应与监测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对围护结构、支撑等的内力变化与变形、基坑顶地面沉降、坑底隆起、孔隙水压力、地下水变化以及临近周围建筑物动态等进行了解,施工过程中还应加强现场巡视,用肉眼观察。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施工单位,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对策,加以控制。同时,还要经常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标高、基坑平面位置、边坡坡度等复测检查。
9、基坑开挖中拆支撑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方案实施,自下而上逐层施工的结构,逐层拆撑。如要换撑,必须用临时支撑顶住,然后再拆除原有支撑。
10、监理员对基底的主要检查内容
(1)检查基底的土质情况,特别是土质与承载力是否与设计相符。 (2)通过施工变形监测,检查基底围护结构是否基本稳定。
(3)当基底为砂或软黏土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及时铺碎石、
卵石,其厚度不小于20cm,对下沉尚未稳定的沉井,其刃脚下还应密垫块石。
(4)如遇有局部超挖时,不能允许施工单位用素土回填,一般应用封底的混凝土加厚填平。
(5)如发现基底土体仍有松土或有水井、古河、古湖、橡皮土或局部硬土(硬物)等,应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协商,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11、基槽(坑)挖完后,应进行验槽,作好记录,如发现地基土质与勘探报告、设计要求不符时,应与有关人员研究及时处理。
(三)注意事项
1、基础开挖应尽量避开冬雨期施工。
2、在原有建(构)筑构旁进行土方开挖,应防止原有建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沉降或位移。
3、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项目,防超挖,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安排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4、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挖土施工中常见的问题 1、基槽(坑)位置、尺寸偏差过大 (1)现象
a. 基槽(坑)轴线错位。 b. 基槽(坑)开挖尺寸偏小。 (2)原因分析
a. 测量放线错误,造成轴线错位。
b. 土方边坡坡度太陡,开挖线尺寸太小。 (3)预防措施
a.施工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建立与施工相适应的测量控制网,作为施工测量的基本依据,并应定期复测和检查,确保其正确。
b.在建筑物定位放线时,应在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控制桩或标志板。 c.基槽(坑)开挖前,应选用合适的边坡坡度,并计算确定最小的开挖尺寸。
d.土方开挖中,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长宽尺寸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施工组织施工的要求。
(4)治理方法
错位的基槽(坑)必须进行修整或返工,确保基础工程建造在正确的位置上,基础平面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2、边坡失稳 (1)现象
a.基槽(坑)坡顶土面出现裂缝或局部下沉。 b.边坡土方滑坡、坍塌。 (2)原因分析
a.边坡坡度值选用不当,坡度过陡。
b.对地表水没有采取截流和排除措施,导致土中含水率升高,抗剪强度降低。
c.开挖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时,特别在易发生流砂条件区域施工时,不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方法。
d.边坡顶部附近堆放大量土方或材料、设备,或坡顶附近有振动设备作用。
e.选用不适当的开挖顺序和方法。
f.基槽(坑)土坡长期暴露,在日晒、雨淋或外力作用下造成坍塌。 (3)预防措施
a.基槽(坑)开挖、基础工程施工和土方回填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施工中应防止地面水流入槽、坑内、以免边坡塌方;同时还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避免边坡附近土体内积水,而造成边坡塌方。
b.挖方边坡不放坡作成直立壁并不加支撑时,要求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槽(坑)底面标高,挖土深度应符合规定数值。
基槽(坑)土方开挖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按规定放坡或作成直立壁加支撑。
c.选用合适的边坡坡度。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槽(坑)底面标高时,挖方深度在5m以内,不加支撑的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规定。
d.在软土地区开挖基槽(坑)时,必须事先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地下水位应降低至基底以下0.5-1.0m后,方可开挖。降水工作应持续到回填完成。
e.当建筑场地不允许放坡开挖而需设置坑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支撑必须牢固可靠,确保安全施工。
f.在基槽(坑)边坡顶上侧堆土或材料,或设置施工机械时,应与槽(坑)边缘保持一定距离,以保证边坡或直立壁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距边缘0.8m以外,堆高不宜超过1.5m。
g.开挖土方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自上而下、分层
分段地进行。禁止采用先挖坡脚的方法。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
(4)治理方法
基槽(坑)边坡发生坍塌后,除了清除塌落的土方外,还应针对造成塌方的原因和场地条件,分别采取改缓边坡坡度、卸除坡顶荷载,或对土壁进行支护(如堆放装土草袋、设支撑、打设简易板桩等)后,再继续施工。
3、基底标高或土质不符合要求 (1)现象
a.基槽(坑)底标高不符合设计规定值,造成浅基础埋置深度不足或超挖。 b.基底持力层土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被人工扰动,造成持力层承载能力降低。
(2)原因分析
a.测量放线错误,造成基底标高不足或过深。
b.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虽已挖至设计规定深度,但土质仍不符合设计要求。
c.选用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方法不当,造成超挖。 (3)预防措施
a.当发现控制桩或标志板有被碰撞和移动迹象时,应复查校正,防止标高出现过大误差。
b.防止超挖。采用机械开挖基槽(坑)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一层土用人工清理,其厚度应根据施工机械确定。
c.基槽(坑)挖至基底标高后,应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基底土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隐蔽工程记录。
邢台光伏发电项目土建监理细则 - 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