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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纪委等部门部关于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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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纪委等部门部关于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晋纪发[2007]15号 (2007年5月22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政策精神,按照国办函[2007]16号《关于山西省规范在太原省直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复函》的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进行统一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通过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管理制度,统一津贴补贴发放项目、标准和办法;通过强化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津贴补贴发放的资金来源。实现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与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权力脱钩,消除在并省直机关各部门之间津贴补贴水平差距的目标。

(二)原则。

1.统一规范管理。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发放,在本次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即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中央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统一出台津贴补贴政策,各部门、各单位一律执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和发放水平,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名义和方式,擅自发放津贴补贴、有价证券和实物。 2.科学规范项目。科学规范,简化结构,合理设置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

3.合理确定水平。依据国家规范津贴补贴的政策规定,综合考虑省级财力状况、省直机关津贴补贴现有发放水平,合理确定在并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

4.一步规范到位。本次在并省直机关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实行一步到位的方式。 5.严格监督管理。津贴补贴政策集中统一管理后,要严格 监督管理,严禁和查处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借口、名义、方式擅自发放津贴补贴、有价证券和实物的行为。 二、规范的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省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具体单位为:省委机关、省级人大机关、省级行政机关、省级政协机关、省级审判机关、省级检察机关、省级民 主党派机关、省级工商联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直单位。鉴于机关工勤人员在管理上与公务员是一个整体,有别于事业人员,其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与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同时进行。

按照中央政策的规定,本次津贴补贴的规范,只是针对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其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的规范,下一步中央将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政策。因此,对经过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按照这次的规范政策执行;对其他事业单位,在中央统一的规范政策出台前,津贴补贴的发放与管理仍维持现状,按照现行的国家分配制度执行。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规范津贴补贴项目。

1.取消违规的津贴补贴。各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集中收入、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各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部分,一律予以取消;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标准发放的岗位津贴

一律取消;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 2.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各单位上报的已经发放的规定标准和范围内的改革性补贴,即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发放的补贴暂时予以保留。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包括房补(提租补贴)、取暖货币化、公积金、医疗保险补助、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项目5项,具体发放标准仍暂按原规定执行。

3.暂时保留的奖励性津贴补贴。对按照《山西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发放的精神文明奖暂时予以保留,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重新确认后才能发放。 4.统一归并津贴补贴项目。以省直各单位清理上报的2004年津贴补贴所有项目为基准,扣除上述应当取消和暂时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对剩余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进行统一归并。归并后,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划分为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两大类;离休人员的补贴项目统一为离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的补贴项目统一为退休人员补贴。 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后,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与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津贴补贴项目(以下称国定项目)、暂时保留项目以及归并后新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其他所有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对国定项目的认定,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人事厅审核认定后进行统一发放,具体认定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对在并省直继续执行中央出台津贴补贴项目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晋财综[2007]19号)执行。 (二)规范在职人员水平和标准。

1、在职人员水平的规范。按照中央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的精神,考虑到我省省直单位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较低的现状,在现有归并水平的基础上,在国家规定的增幅范围内,确定在职人员津贴补贴规范的起步水平。

2.在职人员标准的确定。按照中央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的精神,将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水平按一定的比例划分为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两个项目。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按职级适当拉开档次,工作性津贴拉开的档次大于生活性补贴。 (三)确定离退休人员标准。

本次各职级离休人员的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发放标准执行;各职级退休人员的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同职级在职人员发放标准的80%确定。 (四)确定机关工勤人员标准。

对机关在职工勤人员标准的确定,以技术职称为依据,按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五个档次,结合现行工勤人员与机关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水平比 例关系,确定在并省直机关工勤人员津贴补贴规范标准。

机关退休工勤人员的补贴规范标准,按照同职称在职人员规范标准的80%确定;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其补贴规范标准,按照同职称在职人员的规范标准执行。 (五)适时提高津贴补贴水平。

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由省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提高在并省直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水平和标准。 (六)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账户管理。 1.一个来源。

从2007年起,各部门、各单位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只有一条渠道——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用任何其他渠道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各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津贴、补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2.一个科目。

各部门必须按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部门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3.一个出口。 各部门、单位津贴补贴的发放统一于财政一个出口。省财政部门将津贴补贴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统一打入卡内,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规范的配套措施。

(一)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的各项非税收入,均属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上缴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统筹安排,并按各部门履行职能需要合理核定支出标准,确保公务员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发放及各部门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三)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 格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对各单位开展 专项工作的各项收入,包括承办各种政府性或社会性的课题研究、专项调查、审阅编辑、培训所取得的收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奖励收入,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所承担的课题研究、出书、讲课、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另行研究制定规范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驻并外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规范。

省直机关所属驻外地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在并省直机关津贴补贴起步水平50%左右的数额和所在地机关津贴补贴水平50%左右的数额测算确定。具体实施工作待下一步各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确定后,再根据在并省直机关和各市的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水平,研究确定驻外地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占规范水平和标准,办法另定。

六、关于在并省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发放。

根据晋劳险字[1997]250号文件的精神,企业离休人员 (含符合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调整离休金,要按照国家机关的有关政策执行,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补贴办法。因此,在并省直属企业离休人员,应按照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七、规范的组织和实施。

(一)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在省政府 统一领导下,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六部门按规范政策组织各单位执行。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后,由省纪检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稳定;二要严格按规范政策做好本部门的津贴补贴规范工作,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对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一经发现,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省直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查处。

中共山西纪委等六部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晋纪发[2007]15号 (2007年5月22日)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省规范提高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做好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现就严肃纪律,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并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严肃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和省统一的津贴补贴政策以外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变相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不得借规范津贴、补贴之机,突出花钱。对暂时保留的奖励性津贴、补贴,一律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在并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以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资产资源取得的收入,以及以政府其他名义取得的其他收入(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从直属企事业单位集中的收入、行政资产经营收入、捐赠收入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和省级财政专户,由省财政统筹安排,部分收入将作为规范和提高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转移、隐瞒、坐支和截留应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不得违规多头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不得因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利脱钩而蓄意减少收入。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四、在并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津贴补贴规范工作,加强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规范津贴补贴规定情况的考察;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按政策核拨相关经费;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查处津贴补贴方面的各种违纪行为。 五、本通知适用于省委机关、省级人大机关、省级行政机关、省级政协机关、省级审判机关、省级检察机关、省级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在并省直单位。

中共山西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适当集中在并省直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通知 晋纪发[2007]15号 (2007年5月22日)

为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从根本上切断各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利脱钩,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集中在并省直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收入等用于发放公务员津贴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入集中范围。

这次收入集中的范围主要包括非税收人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和罚没收入仍按现行规定安排和使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赢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包括行政管理性收费收入、补偿性收费收入、证照性收费收人、资源性收费收入。行政管理性收费收入是指部门为加强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管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手续费、登记费、年检费、注册费、管理费等;补偿性收费收入是指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偿服务,为弥补其服务过程中的开支而收取的费用;证照性收费收入是指部门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各类证照而收 取的工本费;资源性收费收入是指为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利用、保护、建设而收取的费用。

(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部门转让、出租国有资产取得的扣除相应税费后的净收入,包括国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存款利息及有价证券利息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三)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是指部门经省财政部门批准集中的所属单位收入,包括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上解资金等。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人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外的部门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非定向捐赠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

二、在各部门补报2007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等非税收入计划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在并省直机关2007年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

为了确保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将对在并省直机关年初预算中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收入等纳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重新核定,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重点压缩一般性支出。具体办法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支出结构调整:行政管理性收费收入按收入的20%压缩项目支出;补偿性收费收入按收入的15%压缩项目支出;证照性收费收入及资源性收费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压缩。具体收入类型的划分和压缩的项目支出由各有关部门提出,报经省财政审核确定后批复单位。集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将全部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净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全部调整支出结构,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三)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全部调整支出结构,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四)其他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全部调整支出结构,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三、2008年及以后年度支出安排原则。

从2008年起,在并省直机关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收入,由省财政按照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的原则,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各部门首先按照一定比例调控出用于统筹发放津贴补贴的支出,由财政统一预留,然后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其他相关支出,实行彻底的“收支脱钩”管理。 四、津贴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由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各部门上缴省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由省财政结合收入进度定期划入“公务员津贴补贴专户”,专项用于发放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的津贴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五、附表报送时间。

各部门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所属单位的报表审核汇总、 并附简要说明报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及预算处各一份。

中共山西省纪委等部门部关于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8-31中共山西省纪委等部门部关于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晋纪发[2007]15号(2007年5月22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政策精神,按照国办函[2007]16号《关于山西省规范在太原省直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复函》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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