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G001管理制度审核基本要求
1.1 治理公司的日常业务审核
1.1.1 日常业务审核是指治理公司各部门对项目所在公司在日常业务工作过程中,是否按治理制度和治理公司要求的规定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核、记录,对不执行治理制度,或延误执行的情形予以督促和指导。
1.1.2 治理公司各部门定期(每半年)将各项目所在公司制度执行记录情形汇总至经营治理部,由经营治理部汇总、分析,并将分析情形上报治理制度审核领导组。 1.1.3 治理制度审核领导组依照情形针对性提出指导意见,由治理公司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沟通和落实。 1.2 治理公司的现场监督审核
1.2.1 治理公司对各项目所在公司治理制度执行情形的现场监督审核,应至少保证每年审核2/3以上项目所在公司。每三年期间,至少应对各项目所在公司进行二次审核,且二次审核时刻间隔不得超过18个月。
1.2.2 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基础上,治理公司制订年度现场监督审核方案时,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各项目所在公司审核结果的情形,针对治理制度执行不力、成效不明显的项目所在公司,应加大监督审核力度,缩短审核时刻间隔。
a) 监督审核总体结论为“运行失效”的,必须在6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审核; b) 监督审核总体结论为“有待改进”的,必须在12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审核; c) 监督审核总体结论为“有效运行”的,可在下一年度暂不安排监督审核,但最长时刻间隔不应超过18个月。
1.2.3 治理公司年度现场监督审核方案中,应注意审核工作均衡进行,一个月度内监督审核的项目所在公司不宜超过两家。
1.2.4 治理公司进行的现场监督审核,在同一时刻内必须包括对所有治理制度(集团、治理公司、该项目所在公司)执行情形、被审核项目所在公司所有部门进行审核(该公司同类项目施工现场可抽查)。 1.3 项目所在公司的内部审核
1.3.1 项目所在公司治理制度执行情形的内部审核工作,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包括所有制度、所有部门和施工现场,各部门和施工现场被审核的时刻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 1.3.2 除临时性审核,项目所在公司的内部审核应制订年度内部审核方案,明确审核月
份及对应的被审核部门等。
1.3.3 项目所在公司的年度内部审核方案应由内部审核小组制定,制定完成后随年度工作打算上报治理公司经营治理部备案。
1.3.4 项目所在公司在安排内部审核工作时,应保证审核人员的独立,本部门人员不能审核本部门治理制度执行情形,应由其他部门的人员负责审核。同时审核人员应由熟悉治理制度规定和公司业务运作,并具有一定治理体会和威信的人员担任。 1.4 治理公司的年终综合评判
1.4.1 每年年终总结时,治理公司治理制度审核领导组组织进行治理制度的年度综合评判。
1.4.2 评判时要依据日常审核、现场审核、项目所在公司内部审核、反馈意见(建议)、外部情形(政策、法规、市场等)的阻碍等多方面资料进行。
1.4.3 评判后应形成综合评判报告,对治理制度在治理公司范畴内的执行情形分不予以评判,确信成绩,提出改进要求,并提出制度连续改进的建议。 2 临时审核
2.1治理公司的监督审核,以及项目所在公司的内部审核工作,均应依照实际情形的需要,临时增加现场审核。临时增加的内部审核,由相关公司总经理决定。 2.2 需临时增加现场审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 工程进度严峻拖延,且缘故分析不清晰,或对项目所在公司提出的整改措施缺乏信心;
b) 发生严峻质量、安全事故; c) 项目动态成本治理失控;
d) 发生严峻顾客投诉,或媒体的负面报导; e) 集团领导指示,或治理公司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f) 公布新的治理制度,或原有治理制度发生重大修订; g) 公司治理机构发生重大调整(包括要紧领导人的变动); h) 政府相关遵循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等。
2.3 临时增加的现场审核,能够依照审核目的决定审核范畴和内容,不必进行全部治理制度和部门的审核。
2.4 集团领导和治理公司领导的工作视察不应作为治理制度执行情形审核,除非随
行人员同时按《现场审核指引》的规定完成了相应范畴和内容的审核,并形成相应审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