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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青少年学生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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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青少年学生权利的保护

摘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日益成为学校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对青少年学生的各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教育教学中,有意或无意侵害青少年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还时常发生。对此,我们应该予以高度的重视,找出导致侵害学生权利行为的根源,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青少年学生;权利;保护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日益成为学校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学生的各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教育教学中,有意或无意侵害青少年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还时常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受到损害。对此,我们应该予以高度的重视。本文首先列举了教育教学中侵害青少年学生权利现象的表现,然后分析了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保护青少年学生权利的对策与建议,以期引起人们对学生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 一、青少年学生权利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通过对当前现实生活的考察,发现青少年学生权利易于受到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但实际上,青少年学生的受教育权经常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学生因为迟到,不遵守纪律,未完成作业,作业出错,甚至有时只是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就被教师赶出教室,不允许听课;教师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商业庆典、开幕式等等;一些教师为让学生应付考试,放弃或终止了许多课程的开设和教学,如不开设音乐、美术课或随意挤占体育课等与应试无关的课程;也有学校为提高升学率,把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赶出学校,不让学生参加考试等。 (二)侵害青少年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学生的身体安全行为。但实际上,目前仍有很多教师对学生身体健康权的认识不够明晰,

仍然有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主要表现为:有些教师动手打学生、罚学生劳动、罚学生超量做作业、罚学生抄班规、罚学生超量运动等。教师的体罚、变相体罚或唆使他人侵犯学生的身体安全行为造成受罚学生的心灵创伤和肉体痛苦,甚至致伤、致残。如黄陵县一名小学老师因某学生未完成作业,竟唆使全班学生轮番上阵,用教鞭对其进行殴打,总共打了280多鞭,年仅9岁的学生被打得奄奄一息。

(三)侵害青少年学生的人格尊严

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但实际上,在教育教学中侵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学生,随意谩骂学生;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的绰号或侮辱性的称号,如“弱智”、“笨蛋”等;借助教师在学生中的影响力,孤立学生;在公共场合随意议论学生的过错;不给学生以合理的解释权和辩护权;以记档案威胁学生等。在生活中有些教师错误地认为只要不给学生身体上造成伤害,不触犯刑律就行。岂不知,这种“心罚”比体罚给学生造成的伤害更大,导致学生丧失信心,甚至自暴自弃。如贵州湄潭县抄乐小学教师罗远寿为“整顿班风”,居然用强令吃大便的方法来惩罚学生。 有一次,抄乐小学五(2)班学生冯航上课时向后张望,按照罗远寿宣布的规定,谁上课时转头看后面的同学,就要令后面的同学吐10口唾沫给他吞下。后排的同学被强令向冯航吐口水,吐到第三口时,冯航受不了还了一口唾沫。罗远寿见状火起,令后排酌这位同学到厕所撬屎给冯航吃,如不去就让其不要再来上学。这位同学只好流着泪撬来粪便喂冯航,而后痛苦得放声大哭,班上的其他同学也都哭了。罗远寿居然还威胁冯航说:“不许吐出来,一定要吞下去!”被公开侮辱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冯航自觉无脸见人,精神萎靡,目光呆滞,并从此辍学。 (四)侵害青少年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但实际上,教师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现为: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罚站、或不让学生按时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此外,有时也有非法搜身行为的发生。如有时学生的财物丢失,班主任老师为了搜寻被偷财物,或自己或由学生干部对班里学生进行非法搜身。 (五)侵害青少年学生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教师不得侵害学生的隐私权。但实际上,教育教学中教师在对待学生成绩、男女生交往等问题上若处理不当,极易造

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

主要表现为:不少学校为了激励学生相互竞争,习惯于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及其排序;个别教师藉口防止学生早恋,私拆或扣留学生信件,翻看学生的日记、短信等。

(六)侵害青少年学生的休息权

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应保护学生的休息权。保护学生的休息权有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但实际上,教师侵害学生休息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为:一些老师不能按时下课,经常拖堂;一些学校不能按时放学,有占用课余时间给学生集体补课或训练的现象;还有一些学校占用学生午饭后的休息时间组织诸如比赛、大扫除等活动;还有少数学校占用学生周末时间组织大型活动等。如我孩子所读的高中,从高一开始,学生的双休日就被取消,每个月才放一天假,这种假期被学校称之为“月假”。他们享有的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也比全国统一的时间要短,如“劳动节”和“国庆节”都只有两天到三天,寒暑假比起小学、初中生短得多。他们学校的作息时间是早上五点半起床,晚上九点半下自习,十点半熄灯休息。他们每天用来睡觉休息的时间还不足七个小时。

二、青少年学生权利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教师侵害青少年学生的权利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导致侵害学生权利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不高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公民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的现象。中小学教师作为我国公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同一般公民相比,其整体素质相对较高,但法律素质仍然没有达到理想程度,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教师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素质的低下带来法制品质的缺失和法律判断的偏向,造成一些教师凭主观意志和经验来管理学生,凭一时意气对待学生,无视学生权利。因此,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便时有发生。 (二)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了解有限

当今学生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对自己权利的了解有限,对有些问题的认识还很模糊。这也造成教师侵害学生权利行为的发生。 (三)法律监督缺乏

我国的法律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在教育法律的贯彻执行中,往往“违法难究”。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教育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行使执法监督的职权,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过程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出现问题往往以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社会舆论

浅析青少年学生权利的保护

浅析青少年学生权利的保护摘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日益成为学校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对青少年学生的各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教育教学中,有意或无意侵害青少年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还时常发生。对此,我们应该予以高度的重视,找出导致侵害学生权利行为的根源,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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