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新旧技术导则对比
一、 旧版本导则存在的局限性 1、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
原《导则》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其它建设项目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量对声环境质量要求较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需要安静的建筑物,如医院、学校、居住区等需要建设,对这些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往往需要考虑外环境对项目的影响,原《导则》对此并未提出相应的方法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对区域开发建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原《导则》也未予以考虑。 另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施工噪声逐渐成为城市生活中重要的噪声污染源,成为人们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虽然受影响居民不断投诉,环保执法部门也认真执法,但这些污染源却依然声声不息,不绝于耳,已经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治理这些施工噪声源,原《导则》对此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2、预测方法和国际标准存在差距
1996 年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了《声学,户外声传播的衰减,第二部分—计算方法》(ISO9623-2,1996) ,1998 年我国声学标准委员会据此制定了《户外声传播衰减 第二部分一般计算方法》 (GB/T17247.2) 。由于原《导则》颁布时间早于上述标准,其中的某些预测方法,未能采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最新研究成果,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难与国际接轨。例如:地面吸收衰减、林带衰减等均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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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标准有较大差距,影响了预测结果的准确性。
3、公路、铁路、机场噪声预测模式过于简单,无法满足实际需用
原《导则》缺少对有关市区内道路交通噪声影响预测等特殊问题的考虑,例如交叉路口
和城市高架道路、高架轻轨的噪声预测,道路两侧建筑物的反射等,致使预测结果存在一定
的误差。又如机场噪声预测模式,只给出了斜距和 WECPNL 的计算公式,未能给出其它相关的计算公式和要求,无法满足实际预测的需要。
4、缺乏对预测声源参数的规范要求
声源数据的确定是噪声预测正确与否的关键,原《导则》提出可采用类比数据,并推荐了声源参数的一些严格的测量方法,如《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及准工程法》(GB3767-83) 、 《容积式压缩机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 (GB4980-85)等。但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由于原《导则》缺乏对声源参数的规范要求,这些测量方法一般极少应用。 另外,原《导则》对各类工程声源参数的表述也未作出规定,致使目前环评报告书中给出的噪声源表述五花八门,不仅影响了预测结果的准确性,而且难以审查核实。 5、缺乏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具体要求
为保护声环境质量,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给出可操作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而原 《导则》主要要求报告书从规划角度提出对策,缺少结合各类声源特点,提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编写要求;缺少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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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影响角度进行选址分析的编写要求,例如机场、道路未要求对不同的航线或线路的噪声影响进行比较分析。因此,目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噪声防治措施的编写相对于大气环境和水环境防治措施的编写较薄弱。 综上所述,为保护环境、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保护人民健康、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对原《导则》进行修订,以便更好地指导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
二、 新版本声导则修订的内容:
修订后的新版《导则》将原《导则》的 7 章扩展为12 章,主要是将原《导则》中的“一般规定”按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编制格式要求,分为:总则、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基本要求三章,增加了噪声防治对策、噪声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文件的编写、区域环评中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等章节。
修订后的《导则》涵盖了原《导则》的全部内容,对原《导则》中与现行法律法规、新技术、新方法不相适应的部分及实践证明存在问题的部分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与增补,并使重点工作内容及要求更加突出,便于评价工作人员理解和应用。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增加了声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一节,明确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固定声源和流动声源的环境影响应分别进行评价。
2、根据国内外新的研究成果和《户外声传播衰减 第二部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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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计算方法》(GB/T17247.2),对工业企业、公路(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飞机噪声预测公式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3、修改了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工作基本要求的表述方法。 4、增加典型建设项目分类预测及噪声控制措施、区域环评中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等章节。
5、删除了有关声源的监测方法,保留了简易法测量声源声功率级的方法。
三、新版本声导则评价等级的判定 1、等级划分的依据
由于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噪声标准、人口分布等因素和声环境功能区有关,划分建设项目规模(大、中、小型建设项目)一般和源的数量有关,因此新《导则》对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进行了调整,将“建设项目规模(大、中、小型建设项目) 、噪声源种类及数量”和“建设项目噪声有影响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 声环境功能区和人口分布” 分别进行了合并。 2、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
依据原《导则》工作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可出现一个项目符合
多个评价等级的情况,新《导则》规定: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
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工作等级要求进行工作。原《导则》未明确给出判断项目建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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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级增高的具体地点,新《导则》明确为:距该项目声源最近的敏感目标处。由于高等级公
路(包括高速公路)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大中型机场噪声影响较大,新《导则》规定:处于城市规划区的新建项目均按一级评价进行工作,有利于全面评价工程的噪声影响。 四、不同等级评价范围与基本要求 1、评价范围
与原《导则》基本一致。但是,由于实际工作中,夜间噪声易出现超标现象,难以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因此新《导则》要求:评价范围需扩大到 Leq 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的区域。 2、不同等级评价的基本要求
针对目前评价工作中由于源强不清,造成预测结果偏差较大的现状,新《导则》增加了:在工程分析中明确主要噪声源的数量、 位置和噪声级要求, 并规定在缺少噪声源相关资料时,应通过类比测量取得源强声级。
一级评价基本要求:针对目前评价工作中存在只对敏感目标进行监测,但对现状不进行评价的情况,新《导则》增加了:主要噪声源强和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须实测,并对实测结果进行评价的要求。同时,原《导则》中缺少从噪声评价角度进行工程选址分析的内容,因此,新《导则》中规定:通过声环境质量影响变化的定量预测与评价,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选址(选线)和建设布局的合理方案。以降低工程建设带来的环境影响,为工程建设者提供合理化建议,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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