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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彭宇案”为视角分析我国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法官的适用
作者:李沛艺
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6期
一、“经验法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彭宇案”一经报道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对于法官对此例诉讼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媒体还是广大民众口中并无多少称赞之意。其中最令关注者持怀疑态度的便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大量运用“经验法则”和“常理”对被告彭宇撞人的事实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法官将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三点:(1)原、被告是否相撞。(2)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3)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在一审判决书中法官阐述了对这三点的分析根据和过程。在对原、被告是否相撞这一争议事实的认定上,审理法官对“常理”和“经验法则”的认识和运用如下:
根據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虽然存在自身绊倒或者滑倒的可能性,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此点均未提出说明,股应重点分析原告被外力撞到这一种情形,由于事发地点的特殊性,将原告撞到的人不容易轻易逃脱;从常理分析,被告将原告撞到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其更可能将撞人之人抓住而不是仅仅扶起老人;并且,被告在原告家人到达后没有向其家人说明情况将老师送往医院自行离开,这不符合一般做好事见义勇为的常理;并且,被告在一审时并没有提出自己是见义勇为而在二审时才提出,不能令人信服,对其说明自己时见义勇为的情况不予采纳。
在“彭宇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大量依赖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在诉讼法或者证据法理论上,这些日常生活经验称之为“经验法则”。准确地讲,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日常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一切法则或知识。
“彭宇案”中人们关注的焦点大多集中在社会诚信的缺失和道德的滑坡,但对于裁判中的诚信原则适用问题却选择忽视。南京彭宇案判决书说理,法官将自己理解的所谓大众认同的“经验法则”,其实质上忽视了裁判行为最重要的是“依法”并且具有“导善”的责任。
我国《民诉法》第 1 条第 款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是否适用,或者如何适用于作为裁判主体的法院和法官,学界和实务界并无深入的探讨和激烈的争案”,探讨裁判诚信如何应当和可能,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具有积极意义。 二、诚信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
以“彭宇案”为视角分析我国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法官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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