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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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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9年编制并实施,本次中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面向中山市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际管理需求的地方政府规章。本管理规定公布实施的同时,原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 二、必要性和依据

2015年12月,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就《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草案初稿)》组织了局内部评审会,形成《关于<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局内部评审会意见的函》(中规函[2016]693号)。针对局内各科室及直属分局的意见,均进行了逐一落实和回应。

2016年3月,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就《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共收到37个部门的33条反馈意见,均进行了逐一落实和回应。

2016年4月26日至5月25日,《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16年5月,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主持召开了《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会议邀请了七位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参加论证。针对专家和部门意见,均进行了逐一落实和回应。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共六章四十三条,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10条)。明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保护原则等问题。 第二章保护内容(共5条)。包括保护名录、保护内容及其认定标准、制定和调整保护名录的程序。

第三章保护规划(共5条)。包括保护规划审批程序、编制要求、内容深度、规划衔接等内容。

第四章保护措施(共17条)。包括对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管理要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保护标志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包括有关主管部门、镇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1条)。对生效日期的规定。 相关阅读: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传统风貌、景观视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山体水系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永续发展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 市、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保护联动制度。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全市范围内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城管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的保护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做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指导、督促居民按照相关保护要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建筑构件,并及时向市、镇政府报告; (五)对违反相关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市、镇政府报告。

第六条 市、镇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管理机构、指定一个部门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名城委),是市政府进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决策的议事机构,其产生、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等由市政府制定。

市名城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在市名城委组织下,负责对保护规划、保护名录、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或评审,为市名城委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 市、镇政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市政府根据各镇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市级财政对镇区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测量、认定、抢险、学术研究、规划编制、修缮补助、资助、奖励等方面。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服务、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向城乡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制定《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说明

制定《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说明一、制定背景《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9年编制并实施,本次中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面向中山市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际管理需求的地方政府规章。本管理规定公布实施的同时,原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二、必要性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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