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指南 (2016 年版 )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 2016 年版)
1、基本规定
1.0.1 分户验收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竣工图已编制完成并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一致,设计变更手续齐
全。
7、成品住宅已进行交接验收,责任明确。
注:成品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层全部装修完
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工程。
交接验收是指成品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
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
工程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1.0.2 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成都市住宅
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制定分户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括
: 编制
依据、组织机构及各方职责、准备工作、检查验收项目、检查点布置 图、检查验收一般规定及检查内容、标识管理及填写等对验收人员进
行培训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作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淋
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非成品住宅在室内每个房间地面距纵横墙体
500mm和房间地面中
心点用十字交叉线标出净高测量点,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管的 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回路标志
清楚。成品住宅参照非成品住宅进行实测实量,应在《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记录表( 1)》中注明实测点位置。
5、确定检查单元:室内以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公共部位以每栋楼
的每个单元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可单独为一个检查单元。
6、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设置《工程竣工铭牌》及
《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
1.0.3 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1.0.4 分户验收所用的仪器和计量应经计量核定合格。
1.0.5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户验收标准及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现有国家规范和标准。
2、检查项目应符合《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的规
定。
3、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
9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
围内。
4、分户验收记录完整。
1.0.6 分户验收时应形成下列资料:
1、分户验收过程中, 每户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住
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2、公共部位按照检查单元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3、单位工程全数验收完毕,汇总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此表应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
工验收前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4、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分户验收结果表》应当作
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1.0.7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 施工单位制订处理方案, 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
进行返修或返工。
2、处理完成后, 应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直至全部符合
要求。
3、当返修或返工确有困难, 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 在不影响工
程结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