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一、从两个国务院文件的更替看树立法治意识的艰难
国发【2014】62号: 基本内容:
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措施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效。各地不得出台与国务院优惠政策相悖的优惠政策或变相出台优惠政策
2.按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如:土地出让金等),严禁违规减免或变相减免。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严禁减免或缓征社会保险
费。
3.严格税收返还政策,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返还一律停止执行。严禁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费等费用,严禁以财政奖励等措施变相减免返还税款或土地出让金等。
4.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
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国发〔2015〕25号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
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地方出台的优惠政策,规定了期限的,可以执行到期;没有规定期限的,又确需调整的,应当设立过渡期。 ——法律让位于实践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
策继续有效;已经兑现的部分不再追征。 ——法不责众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今后地方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执行 ——李总理好难
——在中国,健全法制体系好难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