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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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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门诊规章XX医院 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0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1 四、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32

第二部分 医疗核心制度

37 38 39 40 41

41 43 43

43 46 47 47 49

第三部分 门诊规章制度

一、门诊(急诊)管理制度 50 二、妇科门诊工作制度 51 三、急危重症优先处置制度 52 四、门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3 五、门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58 六、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 59

制度

七、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 61 八、专科交接登记制度 66 九、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67 十、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71 十一、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73 十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制度及流程 74

第四部分 计划生育门诊规章制度

一、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78 二、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 78 三、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80 四、门诊手术室手术人员工作制度 81 五、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81 六、高危节育手术管理制度 81 七、高危手术管理 82 八、危急病人抢救登记制度 83 九、消毒灭菌制度 84 十、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85 十一、门诊计划生育各种登记制度 86 十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的书写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着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妇科门诊规章XX医院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0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1四、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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