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参考答案
一、 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5、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6、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7、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8、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二、 论述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1) 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研究法律现象 (2) 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3) 科学性与服务的倾向性是统一的。
2、如何理解法的外部特征? (1)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 2 - (3)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4)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5)法是由专门机构和程序实施的规范
3、法的历史类型有哪些?
答: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志。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法律渊源不同。 判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
另外,在法律分类、法律概念、法律教育等方面,这两个法系之间也存在一系列不同点
5、怎样理解法与正义的关系? (1)(1)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3)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向正义的方向发展。 法律对于正义的作用表现如下: 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惩罚罪恶以申张正义; 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作业二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2、法的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的渊源。
3、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4、法律推理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与其具有逻辑蕴涵关系的法律 - 3 - 规定,推导出判决的逻辑思维活动
5、法律类推:是指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上的相似或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相似或者相同的推理
6、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
8、法律责任:指由于行为者的作为 或不作为 导致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了不应有之损害,而依法所应当承担的某种不利性的后果。 二、论述题
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如何?
法律规范-----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不等同于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律规范是内容,规范性文件、法律条文是形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
三要素说——由前提、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前提--假定条件(时间、地点、对象、范围) 行为模式-----可以、应当、禁止 法律后果-----肯定性后果、否定性后果 2、对法律解释如何分类?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 也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 1)立法解释——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 2)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 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 3)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 2、非正式解释
? 也称无权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3、什么是法律关系?什么是权利和义务?
答:法律关系 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为。 4、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规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大多数合法行为都是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如签订合同等。合法行为受到法律
的保护。 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处罚的行为,包括犯罪这种严重违法刑法的行为和违反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的一般违法行为。 5、什么是法律事实?如何分类?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事件与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法律行为,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二)肯定的法律事实与否定的法律事实 (三)单一法律事实与事实构成 6、什么是法律制裁?有哪几种制裁方法?
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得以实现的方式,它是指依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所施加的不利性后果。法律制裁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的惩罚性方式对人和社会施加影响,从而使法律责任确定的目标得以实现。 法律制裁的种类:
刑事制裁指根据我国刑律的规定对于违犯我国刑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给予强制性惩罚。
民事制裁是指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民事法律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给予的剥夺其某种利益的不利惩处。
行政制裁指根据行政法律的规定由国家机关及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社会组织或机关所给予的强制性惩罚。 - 5 -
违宪制裁指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宪主体依据其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采取的制裁性强制措施。 作业三 一、名词解释
1、 一国两制------意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任领导人邓小平为了实现中国和平统一的目标而创造的方针,在与中国大陆政治环境不同的地区以特别行政区作为具体政府建制,对于这些地方原有的社会体系则不予干涉。
2、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3、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4、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5、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规范的活动。
6、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臵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 ,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三、问答题
1、 如何概括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和奠基阶段 第二阶段:社会主义法制曲折发展和挫折阶段 第三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蓬勃发展阶段
2、 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主义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要意义。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二、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3、 什么是法律调整?主要阶段有哪些?
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法的活动等等),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 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4) 法的适用的机动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