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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B卷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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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填空题:

中国法制史B卷重点

1. 先秦法律体系由什么构成? 答:

(1)秦律,国家颁布制定的成文法,属于基本的法律形式

(2)命(制)与令(诏),是专制君主以国家名义发布的政令或文告,具有凌驾于普通成文法之上的绝对权威和法律效力 (3)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

(4)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5)式,即程式、格式,是关于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司法规则及文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其中兼有案件的调查、检验、侦破笔录即“爰书”

(6)法律答问,由国家作出的法律解释也是一种法律渊源,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廷行事,相当于判例 2. 春秋时期各国成文法有哪些?

答:楚国制定“仆区之法”、“茆门之法”;晋国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亦名“夷艹鬼法)、“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宋国制作“刑器”,即制定在某种器物上的一种“刑书”;郑国“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竹刑”; 3. 《法经》的篇目。

答:《法经》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4. 律博士制度。见A

5. 规定“重罪十条”的是《北齐律》。 6. “准五服以治罪”见A

7.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作为民事基本法。 8.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民法立法原则是什么?法典体例是什么?见A 二、 名词解释: 1. 《法经》: 见A

2. 录囚制度:录囚是从汉武帝开始实行的一直延续到明清的一种体现慎刑精神的审判制

度,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以便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录囚是上级司法监察机关对下级司法行为的监督,有利于封建君主加强对地方司法权的控制,有利于改善狱政,纠正错案,钦恤民命。 P104

3. 《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编成《唐六典》三十卷。《唐六典》采取了“以官统

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原则,将全文分为正文和注文两部分,前者规定了国家各级机关的设置、职掌及各级官员的考核、奖惩、俸禄、休致等内容,后者则叙述了各级机构及官职的源流和演变。《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典章制度方面的行政立法,学术界认为它是中国历史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P128 4. 编敕:编敕是宋朝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敕是皇帝发布诏令的一种形式,编敕就是对单

行散敕进行整理汇编,将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编敕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变通性。P157 5. 会审公廨:会审公廨是清廷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该制度是外国在华领事裁

判权制度的延伸。同治七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正式确立会审公廨制度。根据这个章程,会审公廨由上海道派一名官员充任委员,主持各项事务,公廨所需人员由委员招募或雇佣,所需经费由委员赴上海道领取。公廨依中国法律管辖各国租界内以中国人或无约国人为被告的钱债、斗殴、窃盗等案件。会审公廨制度是中国丧失司法主权的又一重要标志。P238 6. 南京政府《中华民国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编纂的《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历史上第

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总体上反映了清末至民国时期民法法典化的最高成就。采用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形式陆续完成。其五编依次为: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中华民国民法》的正式版行,代表了中国民法近代化的最高成就。 特点:民商合一,采取社会本位主义原则,修改的幅度较大,肯定习惯的法律效力,对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有相当的保留,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它改变了我国历史上没有单独的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依附于刑法典的局面;使清末以来建立的部门法体系进一步完备化。P283

三、 简答题:

1. 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主要内容。

答:。。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 。。婚姻的成立:

西周:(1)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隋唐:以报婚书和受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元代:明确规定:婚姻关系要订立婚书 。。婚姻的限制:

西周:同姓不婚、年龄限制 隋唐:同姓、良贱不婚

宋:五服内、县官与百姓不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婚姻的解除: 西周:七出三不出

隋唐:唐朝对于七出的发展: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在唐朝,发展出新的强制离婚“义绝”和协议离婚“和离”;在唐朝,“淫佚”、“恶疾”、“义绝”、“和离”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 沿革及影响:

(1)西周:婚姻制度以礼的规范为指导,贯穿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原则为宗旨。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则盛行一妻多妾制。 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遵循以下规定:婚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婚姻履行聘娶的“六礼”程序

婚姻的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秦朝:坚持男尊女卑原则,规定了一些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但秦朝的夫权并非至高无上,其支配地位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禁止有妇之夫乱搞两性关系。

秦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 简述汉晋法律儒家化。 答:汉见A

晋:两晋时期,由于门阀士族统治的发展,儒家“礼有等差”的思想更适合他们的政治需要,积极地引礼入律,促进了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

(1)《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在刑罚适用上,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越重,以卑犯尊处罚越轻。

(2)“存留养亲”原则的实施。对于非“十恶”大罪的犯人,允许通过上请程序从宽处罚,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执行,以保证其父母尊长有人养老送终,待老人去世后再按规定处置。

3. 简述“秋审”制度。 答:见A

4. 简述清末法律改革的背景。 答:一、预备立宪

(1)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派走上历史舞台,先后组织了诸多革命团体,并在各地组织一系列起义报到,这使清廷和它的主子西方列强十分恐惧,希望通过预备立宪来消弭革命。

(2)这一时期,帝国主义列强也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的控制与掠夺。这使清廷忧心忡忡,希望利用预备立宪对外抵制西方列强的侵略,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

(3)这一时期,官僚立宪派和资产阶级立宪派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主张进行了大力宣传和积极吁请,清廷为了回应朝野立宪派的这一请求,不得不对外宣布预备立宪,以顺应舆论压力,并求得自救出路。

清末预备立宪活动,是在一个特殊的政治、社会背景下展开的。面对内忧外患,面对立宪派的呼声以及部分地方实力派主张立宪的要求,清政府很不情愿、但又无可奈何地选择了“仿行宪政”的道路。清统治者实施“仿行宪政”,既有维持摇摇欲坠的清王朝统治的目的,也有挽救民族危机、社会危机的考虑。实现富国强兵,恢复天朝帝国往日的威风和尊严,这是清统治者孜孜追求的目标。通过实施宪政,平息国内动荡,实现上下一体,振兴国力,这是清朝统治者所寄予宪政的希望。 二、修律:P231

四、 论述题(二选一作答):见A

中国法制史B卷重点

一、填空题:中国法制史B卷重点1.先秦法律体系由什么构成?答:(1)秦律,国家颁布制定的成文法,属于基本的法律形式(2)命(制)与令(诏),是专制君主以国家名义发布的政令或文告,具有凌驾于普通成文法之上的绝对权威和法律效力(3)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4)课,是关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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