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未建立钻孔成果台帐。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500元 (一)采煤
162、工作面及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未采取防倒柱措施; 163、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支柱;
164、工作面两巷高度或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超前20米内巷道高度低于1.6米(综采工作面低于1.8米),超前20米以外低于1.8米;
165、工作面缺柱、提前摘柱、空载支柱、柱爪未卡入π型钢梁边槽内;
166、采面上、下尾巷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67、工作面使用失效支柱,支柱超高使用,连续三棚及以上支架旋扭,连续三根支柱迎山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168、作业规程未定期复查;
169、采面机头、机尾长梁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70、采面移溜子时摘中排柱连续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71、采煤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煤体注水;
172、使用不合格乳化液,乳化液浓度和泵站压力不够,无乳化液浓度测量仪、压力表。
(二)开拓掘进
173、巷道失修未及时安排维修,断梁折柱未及时更换,巷道变形小于原设计断面1/3未安排处理;
174、岩巷掘进工作面积碴超过两个循环; 175、掘进工作面退路不畅; 176、掘进工作面支架钢木混合使用;
177、更换支架中途停止,没有采取接顶封帮措施。 (三)、机电运输
178、胶带运输机巷缺少过桥、防护板、防护栏; 179、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每缺一根压柱。
180、违反规定在大巷推车;
181、电机车顶车不连结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连车环、插销; 182、电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将头、身体伸出车外; 183、运行设备转动部位没有安装护罩; 184、列车未使用红尾灯; 185、人车未挂防护链;
186、斜坡运输不使用防脱插销,元/辆; 187、违犯规定坐电机车头;
188、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后未取下控制手把; 189、在斜坡上停放车辆未采取可靠阻车措施; 190、斜巷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试验,元/处。
191、主提升机房、主通风机房、地面变电所内未安装应急灯。 (四)一通三防
192、风筒管理不符合规定; 193、风筒脱节未处理继续作业; 194、用荆芭或其他物品堵塞风筒出口;
195、风门没有安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不起作用; 196、未按规定携带便携仪或悬挂位置不符合要求; 197、隔爆、防尘设施不符合规定;
198、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煤尘厚度2mm,长度大于5m); 199、抽放管路漏气;
200、压风自救装置没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cm(1-5个罚500元,5个以上罚1000元)。
(五)安全管理
201、入井验身制度不落实、酒后入井、不佩带自救器入井、穿化纤衣服下井;
202、不按规定设置各种牌板、图纸或与现场不符。 (六)地测防治水
203、导线测量没有原始记录或不齐全;
204、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内容不全、错误;
205、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地质测量资料管理混乱; 206、重要巷道开口无标定工作设计图。
第四章 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管理上有以下情况,按对应规定进行处罚: 207、发生非伤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罚款20000元; 208、发生非伤亡煤层自燃事故,罚款15000元; 209、破坏通风安全设施,罚款2000~5000元;
210、生产矿井未编制《矿井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度水害防治工作计划》者,罚款2000元。
211、未将小窑和本矿采空区、老巷积水范围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罚款3000元,未标注探水警戒线者,罚款2000元。
212、擅自进入各类防水煤柱开采者,罚款10000元。
213、对采掘工作面有疑不探者,罚款10000元;未编制探放水或注浆加固设计及措施或未经平顶山裕隆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探放水或注浆加固者,罚款10000元;每回次探放水或注浆加固前未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者,罚款1000元;平顶山裕隆公司组织抽查中,每发现探放水或注浆加固现场一项不合格内容者,罚款2000元;擅自使用煤电钻探水者,按突水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罚款10000元。
214、平顶山裕隆公司检查发现各矿值班人员脱岗一次罚矿500元,罚当事人200元,发现当班跟班矿长未下井罚矿1000元,罚当事人200元。
215、“五职矿长”升井后要填写下井记录,少填、漏填记录一次罚当事人5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裕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超过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4.未按照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 二、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三、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
四、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4.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不能发出声光报警;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瓦斯风电闭锁装置或未装备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随意停开主扇;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七、 超层越界开采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坐标控制范围开采;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