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
罚办法及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及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煤矿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标准、规范和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裕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及要求,消除隐患,防范事故,保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裕隆公司及公司所属所有煤矿。
第二章 安全隐患认定
第三条 根据隐患性质,安全隐患分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要安全生产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参照国家煤矿安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附件1)
第五条 重要安全生产隐患(附件2) 第六条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
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主要安全生产隐患以外其它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章 安全隐患处罚
第七条 平顶山裕隆公司和公司各业务处室对各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各类隐患和问题进行处罚。
第八条 处罚原则
1.坚持检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2. 煤矿存在重要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第一次查出,平顶山裕隆公司作出隐患整改通知,在整改期内可不对矿井进行处罚,隐患重复出现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将按规定对煤矿进行处罚。
3.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实施重点检查。 4.对多个安全生产隐患,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5.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6.对其他安全生产隐患,参照本办法处罚。 第九条 处罚形式和标准
1. 煤矿应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现煤矿偷生产、边技改边生产、不按设计、安全专篇、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施工、手续不全齐而擅自开工,立即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并对矿长罚款1万元;如再次出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煤矿存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中《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一和隐瞒事故,罚款10000元。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行冒险生产,对煤矿罚款1万元,矿长罚款1000元,安全矿长和分管矿长分别罚款500元。
4.对重要安全隐患第一次提出警告,不作处罚,复查时整改不彻底或重复出现,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对一般安全隐患第一次提出警告,不作处罚,复查时整改不彻底或重复出现,对责任单位按照规定处罚外,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6.拒不执行处罚指令或逾期不交罚款者,加重处罚。 第十条 处罚执行
1. 平顶山裕隆公司在财务处设立矿井安全基金帐户。
2.在现场处罚决定书开具后一周内,,由被查单位将款项交平顶山裕隆公司财务部安全基金帐户,并将交款收具复印件交到平顶山裕隆公司财务处、安监处备案。
3.未按期整改加倍罚款。
4.同一隐患出现多项罚款,按罚款数额最高一项执行。
5.对煤矿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实施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对机电运输设备、提升运输线路实施停止使用,必须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使用)通知书,并由煤矿接收人员签字。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煤矿、平顶山裕隆公司对口业务处室、安全部门留存。
6.对矿井和个人进行罚款,必须说明处罚原因和依据,出具罚款通知书。 第四章 安全隐患处罚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5000元 (一)采煤
1、工作面无正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无针对性或不按正规工艺采煤; 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采用前进式开采方式进行开采。
(二)开拓掘进
3、无设计或设计未审批擅自开工;
4、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开工通知单擅自开工; 5、独头巷道外边扩修,里边有人或没有切断电源或从里向外维修; 6、巷道冒顶或巷道维修造成冒顶、漏顶而阻断风流。 7、在用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行人、运输; (三)机电运输
8、下井电源和向变电所供电电源没有实现双回路,井上下供电系统没有分列运行;主泵房、下山泵房、主要通风机、提人立井绞车、局扇供电电源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8、采用胶带(刮板)运输机运送金属支架和设备材料(双向皮带除外);特殊情况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且未经审批;
9、同一工作地点局部通风机专用电源和备用电源接在同一母线上; 10、井下胶带运输机缺装综合保护装置; 11、井下电气每出现一处电器失爆;
12、甩掉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漏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 13、矿井主要及采区排水系统不按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
14、锅炉及压力容器检修、安装,擅自承包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施工;无使用证运行;
15、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包括电缆); 16、斜坡放飞车;
17、机车、绞车闸失灵继续开车; 18、机车未按规定测定制动距离; 19、窄轨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拉力试验; 20、斜井人车未按规定进行手动落闸试验。 (四)一通三防
21、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或吸循环风,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
22、采掘作业地点瓦斯超限(1.5%及以上,时间1分钟以上或局部瓦斯聚积(CH4≥2%、体积≥0.5m3);
23、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未制订专项防治瓦斯措施; 24、低瓦斯矿井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未按高瓦斯管理; 25、未按规定排放瓦斯;
26、违章放炮或未按规定处理瞎炮; 27、私掐风筒;
28、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超过45天)及时密闭(综采工作面扩棚结束后算起);
29、出现高温火点未采取针对性措施;
30、没有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控装置或位置不当;不按规定设置报警点、断电点或复电点,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
31、作业场所、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超限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继续组织生产。
32、掘进工作面具备条件而未执行双风机双电源、缺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局部通风机不能自动倒台;不具备条件又未采取特殊措施;
33、不按规定效检或效检弄虚作假; 34、有突出预兆不按规定及时组织撤人;
(五)安全管理
35、迟报事故超过30分钟,隐瞒重大安全隐患; 36、不按规定期限整改重点监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
37、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未制订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38、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水害、顶板评价而擅自施工; 39、不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防治瓦斯、水害、顶板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
40、不执行平顶山裕隆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 41、安全设施不起作用或损坏不及时处理; 42、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上岗;
43、巷道贯通,遇老巷、老空、构造异常带,巷道揭煤等,未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六)地测防治水
44、矿井未配备专业地质测量、防治水人员; 45、矿井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规章制度;
46、矿井没有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储量计算图;
47、矿井未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
48、矿井未配备必须测量仪器,也没有与相对固定测量中介机构签定服务协议;
49、未按规定留设断层、边界煤柱或私自开采各类煤柱; 50、无必须具备水文地质图纸和台帐; 51、有掘不探;
52、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不清;
53、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措施或设计和措施未经审批而擅自探放水或措施落实不到位。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2000元 (一)采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