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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标化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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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6.5.4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5.5 分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分配电箱的参数,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6.5.6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6.6现场照明

6.6.1 照明配电箱内应设置隔离开关、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熔断器的熔断电流不得大于15A。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

6.6.2 施工现场照明器具金属外壳需要保护接零必须使用三芯橡皮护套电缆。严禁使用双芯对绞花线、护套线和单根绝缘铜芯线。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缠绑在脚手架等设施构架上。

6.6.3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必须作保护接零(PE线)。

6.6.4 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线,并应做保护接零,不得采用双芯对绞花线。

6.6.5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具: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室内线路和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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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易燃环境和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6.7接地与接零(接地与防雷)保护系统

6.7.1 在施工现场采用专用变压器的供电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PE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N线)、配电室(总配电柜)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6.7.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6.7.3 TN-S配电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柜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S配电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在接地电阻达不到10Ω时,应增加设接地装置,确保保护零线的接电电阻值小于10Ω。 6.7.4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材。

6.7.5 保护零线(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6.7.6 保护零线(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7.6规定,其颜色为绿/黄双色线。

相线芯线截面S(mm2) PE线最小截面(mm2) S≤16 S 16<S≤35 16 S>35 S/2 表6.7.6 PE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 6.7.7 配电箱金属箱体和箱门,施工机械、照明器具、电器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等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与保护零线(PE线)的连接宜采用铜鼻子连接。 7 高处作业 7.1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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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落差大于2m以上的作业均为高处作业。

7.1.2高处作业安全组织措施必须列入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方案未经批准,措施未经落实,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7.1.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患有高血压、恐高症、心脏病、贫血病以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和情绪不稳定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严禁酒后高空作业。

7.1.4雨雪、雷击、狂风、浓雾、高温、雾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高空作业。天气转好后,应对高空作业安全设施及人员上下通道、站立地点进行逐一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清除,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7.1.5禁止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时,站立或行走于悬空的桥拱、钢架、管道、墩柱梁及未固定的构件上作业。

7.1.6禁止在高空向下抛、掷、洒物料及工具;禁止人员随同吊篮、吊装物上下工作场所;禁止攀登。 7.2起重吊装

7.2.1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制定安全专项方案,对于环境因素复杂,风险超过一定规模的大型物件吊装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确认符合安全要求,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7.2.2起重机械驾驶吊装和指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起重机械性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2.3起重吊装区域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和相应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采取交通管制。起重吊装作业的全过程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进行监控。

7.2.4起重吊装作业实行“八不准吊”制度:设备及附件未经合格检验不准吊;作业人员无有效上岗证不准吊;吊装物下有人不准吊;吊装物绑扎不牢固不准吊;吊勾吊具不正确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恶劣气候情况下不准吊;吊物超载或倾斜不准吊。

7.2.5悬空吊装梁架等首件预制物件时,必须搭设临时供固定物件就位作业人员所需要的操作平台,严禁悬空作业。 7.3临边作业

7.3.1基坑、结构平台、操作平台、桥梁板、管道检查井等高度(深度)超过2m的临边(沿口)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栏板。

7.3.2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底部扫地杆和防护栏版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1.2m,下杆离地0.6m,扫地杆离地不大于0.2m,并用硬质材料进行横向全程封闭。横杆长度超过2m时,应在每延伸2m处设立栏杆柱,基坑周边防护栏杆应离基坑沿口距离不应小于0.5m,栏杆柱打入地下不小于0.5m。

7.3.3当临边的侧面为道路、住宅区或其他建筑物时,敞口立面必须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安全措施作全封闭防护。

7.3.4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处,平台口还应设置进出安全门或可锁定的活动防护栏杆。

7.3.5地面通道上部和气割、电焊作业处下部都应装设安全防护棚。架桥机等高处作业机械的人员通道两侧边(或临侧)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及挡脚板。 7.3.6临边作业处应设置安全警示牌(灯)。 7.4洞口作业

7.4.1施工现场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具有危险性场合,除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警示标牌外,在夜间应有明显的灯光(红色)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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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洞口上部遮盖物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周边维护,设置盖板,张挂安全网等防护措施。采用盖板防护时,盖板四周应搁置平稳,防止偷盗、移位。盖板应牢固。

7.4.3对浅埋暗挖的地下通道、顶管管道、盾构隧道等地下工程洞口、施工用工作井井口,除按相关要求做好临边防护外,还应加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必要时在其上部搭设安全棚。

7.4.4洞口周边的作业机械、运输车辆停靠或行驶时应与洞口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倾覆及物件跌落洞内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7.4.5洞口周边1m范围内,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7.4.6对进入洞内的作业人员必须实行进出实名制登记和清点。人员上下必须设有符合要求的专用扶梯或栈道。

8道路工程 8.1基本要求

8.1.1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8.1.2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置有效的警示灯。 8.1.3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夏天施工严禁赤膊、穿短裤、着凉鞋作业。特殊岗位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

8.1.4石板、道砖、侧平石应整齐堆放,严禁过高和失稳堆放,一般堆放高度不超过1.5m。

8.1.5施工人员使用锹、镐、榔头等具有伤害危险工具作业时,前后左右应与相邻人员保持1m以上安全距离。

8.1.6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应停止施工。

8.1.7在无法采取全封闭道路施工情况下应尽量采取局部隔离措施,设置专人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注意来往人员、车辆及近侧环境情况,避免道路施工造成伤害。

8.1.8使用电动工具应检查工具的完好性、性能的安全性,不能随意拆装和改变用途。

8.2基础施工

8.2.1施工前应熟悉地下管线和文物情况,严禁超挖损害地下管线和文物。 8.2.2各类道路基础施工工程机械应确保机械性能良好,安全措施落实,操作人员应持相应机种的操作资格证。

8.2.3机械操作人员工作时应集中精力,注意行进路线,周边人员和作业面情况;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

8.2.4各类管线沟槽、井洞施工时,应做好相应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深坑支护、临边围护和洞口覆盖工作。 8.3路面工程

8.3.1混凝土路面施工时,使用移动式震动台、棒人员应戴绝缘手套,不准赤膊、穿背心、穿短裤、着凉鞋作业。

8.3.2施工时所需的行人跳板其宽度不小于0.6m,并设置平稳、牢固,符合安全要求。

8.3.3使用内燃打夯机时,作业人员不得将头和胸部伸在打夯机上方,以免击伤。不得在斜坡、硬地、软硬不均、高低不均的地方打夯。

8.3.4沥青路面摊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符合劳动保护要求,配置相应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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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不准穿背心、短裤、凉鞋作业。

8.3.5沥青类材料现场卸料时,必须确认卸料处无人员及其他物品。

8.3.6摊铺机作业人员不能擅自离岗,无关人员不得逗留在摊铺机上。驾驶者、摊铺工作辅助人员必须瞻前顾后,注意周围环境,防止铁锹等工具伤害他人。 8.3.7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线路及灯具应符合安全用电相关规定。

9 管道工程 9.1基本要求

9.1.1施工前应充分了解工地环境状况,尤其是地下管线存在情况,对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1.2当沟槽(或工作井类基坑,下同)开挖深度超过5m时,应按“超一定规模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要求,进行专家论证,并将方案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9.1.3施工现场应进行隔离护围,必要时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全封闭施工,设置相关交通安全警示牌,夜间及迷雾天气应设置红色警示灯。

9.1.4施工现场应考虑排水措施,严密关注水情,严防沟槽进水造成坍塌事故发生。

9.1.5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抢险紧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9.2沟槽开挖

9.2.1沟槽开挖前必须探明地下管线等设施分布情况,必要时应按规定进行迁移或临时保护。

9.2.2挖掘机工作时臂杆回旋半径范围内不得有人作业或站立,在有地下设施存在地段挖掘时,应有专人指挥和监护,严防发生危害地下管线事故。挖掘发现不明物体或文物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搬动、敲击、拆除、挖掘和哄抢。

9.2.3沟槽或基坑周边堆土应确保安全距离,堆土距沟边不小于1.0m,高度不大于1.5m。堆土不得掩埋原有各类设施。

9.2.4挖土时必须从上而下分层开挖,禁止采用挖洞式的操作方式,沟槽内防水排水措施应合理有效。

9.2.5槽内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扣上帽带;严穿拖鞋或赤膊、赤脚作业;上下沟槽必须设置立梯或搭设栈道,严禁攀爬沟槽支撑体;多人在沟槽内挖土时相互间应保持3m以上安全距离。跨越沟槽应设脚踏跳板,其宽度在0.6m以上,并绑扎牢固,设有防滑木条。

9.2.6人工挖土深度超过1.2m,机械挖土超过2m时应对沟槽实施防塌支撑,防止土体坍塌,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

9.2.7沟槽开挖中,不得将任何物件向槽内抛落,应进行人工传递或绳索吊卸。物件向槽内传递时应防止对槽内支撑件碰撞。作业人员在槽内操作及走动时应避免碰撞支撑件。 9.3 管道安装

9.3.1管道安装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实施。

9.3.2管材堆放场所应保证土体有足够的承载力,并且平整干燥。管材堆放高度大于0.5m时,落地管材两侧应设垫木防止管材滚动。大型管材吊装堆放时应有专人指挥及监护,严防伤害人员及其他物件。

9.3.3采用滚动布管时,应对滚道和缆绳、垫木(板)进行安全确认,要有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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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标化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指导手册

器。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6.5.4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6.5.5分配电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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