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晚间红色警示灯光。
3.4.2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保安措施,制订门卫制度,严格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佩带人员识别卡。进入地下工作井及隧道、通道、管道内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3.4.3 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和加工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主通道宽度应在3.5m以上,次要通道视情况采取硬化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应做到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施工现场应明确安全通道和逃生路线。
(2)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畅通,场地内不积水。施工现场应设置防泥浆、污水、废水外溢措施。
(4)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场地内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 (5)施工现场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运送,严禁凌空抛洒。土石方、渣土外运必须办理相关手续,采用封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严禁抛洒滴漏。 (6)施工现场应制订降噪措施,强噪声设备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运输材料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轻拿轻放。
(7)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设置临时便溺设施应按道路或独立管道、隧道工程每300米设置一处,桥梁工程每200米设置一处,深基坑、工作井等处视情况确定。
(8)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休息、喝水、吸烟处,作业场所禁止吸游烟。 (9)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变化,适当绿化,确保环境卫生和文明整洁。 (10)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5 材料堆放
3.5.1 施工用材料、构件、物料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必须做到安全、整齐堆放(存放),不得超高。堆料应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状态等。
3.5.2施工现场应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应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堆放,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配置专用灭火器材,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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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施工现场应建立清扫制度,落实到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建筑垃圾应定点存放,及时清运。
3.5.4 施工现场应采取控制扬尘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 3.6 临时建筑
3.6.1临时建筑的选址应科学合理,不应布置在滑坡、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的危险区域,其布局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节能、环保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3.6.2 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施工物件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双层安全防护棚。
3.6.3 临时建筑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6.4 砌体建筑物和砌体围挡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资质,活动房装拆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负责施工,提供活动房出厂合格证。
3.6.5 临时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临时风、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临时建筑周边应排水通畅、无积水。
3.6.6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民工学校宜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
3.6.7 临时建筑场地应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
3.6.8 临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60m。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3.5m。楼梯和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1.0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m,楼梯应稳固、可靠、方便。
3.6.9 单层活动房层高不宜大于5.5m,跨度不宜大于9.1m。二层活动房层高不宜大于3.5m,总高度不宜大于6.5m,跨度不宜大于9.1m。
3.6.10 拆除临时建筑应采取相应的防尘、降噪、清除废弃物等措施。拆除后,场地应及时清理干净。
3.6.11 临时建筑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活动房再次周转使用时,搭设应由专业生产厂家负责施工,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3.7 办公与生活用房
3.7.1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计量器具室、医务室、资料室、档案室等。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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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30㎡。会议室宜设置在活动房底层,大门应朝人群疏散方向开启。
生活用房宜包括宿舍、食堂、餐厅、厕所、盥洗室、浴室、活动室等。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成组分布,并宜设置室外活动区。
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宿舍内夏季应有消暑降温和防蚊虫叮咬措施;冬季应有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严禁以焚烧和使用煤气、大功率电气取暖器方式取暖。有条件的可安装空调。
3.7.2 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的,应集中统一布置,保证安全、环境卫生。严禁采用钢管、毛竹、彩条布及脚手片等搭设的简易工棚做宿舍。
3.7.3 施工现场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2层,每间宿舍不宜超过8人,严禁采用通铺。
3.7.4 宿舍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宿舍人员名单应上墙。宿舍内应配置生活用品专柜和脸盆架。设置床铺应统一,室内应保持通风、整洁,生活用品整齐堆放,禁止摆放作业材料和工具。
3.7.5 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大功率器具。宿舍内严禁饲养动物。
3.7.6 食堂必须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定期参加体检。 3.7.7 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置吊顶。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3.7.8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操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食品、烹调用品应离地隔板存放。大米和蔬菜应离地20cm搁置存放。应加强炊事刀具管理。
3.7.9 食堂应设置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隔油池,设置密闭式泔水桶。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门窗应安装配置纱门纱窗。 3.7.10 食堂应配备机械排风和消毒设施。操作间应安装油烟净化器。
3.7.11 施工现场应设固定的男、女浴室和厕所,并应保证结构安全、可防风雨。淋浴室和厕所的天棚、墙面刷白,墙裙、便槽贴面砖,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应有灭蚊蝇和防治蚊蝇孳生措施。 3.7.12 厕所应采用自动水冲式环保自净式装置。
3.7.13 盥洗间应设置盥洗池和水嘴,采用自来水或其它达标水源供水。 3.7.14 淋浴间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照明灯具应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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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 厕所、盥洗室、淋浴间的地面应采取硬化和防滑措施。
3.7.16办公、生活区应建立现场卫生责任制,设卫生保洁员。生活垃圾必须盛放在有盖容器内,并及时清理。 3.8 施工现场标牌
3.8.1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五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现场消防平面布置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五图二牌”悬挂在外脚手架上。 3.8.2 施工现场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应设置安全警示牌。
3.8.3 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违章曝光台等,营造安全气氛,普及安全知识。 3.9 现场防火
3.9.1 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3.9.2 施工现场必须制订消防预案,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及组织义务消防人员。
3.9.3 建筑物施工时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消防竖管的数量不少于2根,管径不小于DN100,每层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水枪、水带和软管。市政工程施工时,应在防火重点位置设置相应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
3.9.4 现场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3.9.5 施工现场应单独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3.10 保健急救
3.10.1 施工现场必须备有保健药箱,配备常用药品和医疗急救器材。
3.10.2 施工现场配备的急救人员应掌握常用的“人工呼吸”、“固定绑扎”、“止血”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
3.10.3 施工现场应经常性的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急救常识教育,并做好记录。
3.11 综合治理
3.11.1 施工现场应建立门卫值班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应落实到人,采取措施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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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窃、斗殴、赌博等事件发生。
3.11.2 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成立民工学校,建立职工活动室,室内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棋类等文体用品。民工学校应建立教学组织,定期开展教育活动,提高职工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
3.11.3外来务工人员应按规定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企业应加强对住宿人员的管理,非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同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3.11.4 夜间施工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3.11.5 有条件的工地,应和工程所在社区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制定落实爱民制度和不扰民措施,促进社会和谐。
4.脚手架工程 4.1 脚手架
4.1.1 施工单位应在脚手架施工前编制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有针对性,能有效地指导施工,明确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4.1.2 脚手架可采用钢管扣件、门架、碗扣架等搭设。 脚手架搭设后应组织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中应写明验收部位,内容量化,验收人员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1.3 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扣件式钢管悬挑卸料平台和钢管悬挑式脚手架。 4.1.4 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严禁不同受力性质的架体连接在一起。 4.1.5 严禁采用单排脚手架作为房屋建筑外脚手架使用。
4.1.6 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对搭设(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有针对性,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4.1.7 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霾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室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4.1.8 应对脚手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按要求填写检查表。检查内容应量化,检查人员履行检查签字手续,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4.1.9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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