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系统安全运行现场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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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系统安全运行现场管理措施
(一)、总则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用于各矿井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 机开停等参数实施监测监控的多级监管专用信息网络系统; 必须保证网 络 24 小时可靠运行。
各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按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设置监测监 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专职技术员,机构归通风部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程、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传感器及控制器检查调校制度。
保证监测监控中心站的信息安全, 完善防火、 防盗、防雷、防静电、 UPS电源等设施,确保系统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二)、系统运行和基础管理
1、矿总工程师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部门对年度内各 类监测监控设备及各类便携式检测仪等装备数量进行清查、核实,不能 满足要求时,要及时作购置计划予以补充。要编写核定报表,于每年一 月十五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防部备案。
2、 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地点, 施工队或技术部门技术员在编制 《采 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专门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 装位置(含分站、动力开关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 区域及传感器悬挂)、控制参数(报警、断电、复电)等做规定,并绘 制监测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3、 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 措施提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经通风、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 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通风、机电部门根据《安全监控系 统安装申请单》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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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员协助使用单位进行监控系统的安装。
4、监测设备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经过 48 小 时通电运行、调校,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设 备、仪器入井。入井安装后的甲烷传感器要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再 次调校其标准度。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 7 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 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调校一次、 并测试其瓦斯电闭锁功能是否灵敏 可靠。其它传感器也要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确保各项指标符合 规定。特殊情况下要随时进行调试、校准。并认真填写记录。
拆除监测设备时,必须编制《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拆除报告单》,经 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使用单位、通风部门派员拆除。通风部门要 建立安装、拆除记录台账。
井下安装好的监控系统仪器,只有经总工程师、通风部门同意后, 指派专职监测工进行符合规定的调整, 其他任何人员无权更改其安装状 态;严禁任何人对已设定的监控参数随意调整。
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在 4h 以内处理正常;在故障期间,监 控系统控制范围内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负载电源。出现不符合安 全管理规定的移动、解除闭锁功能、破坏监测设备的事件,矿分管安全 的副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报警仪、光学检测仪出现检测数据误差时,先 以读数较大者进行现场管理,监测人员必须在 4h 内采用标准气样和空 气样调校处理完毕。
出现供电系统停电、 控制区瓦斯超限断电情况时, 监控系统严禁自 动复电,只有经人工检测控制区域内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 定后,方可人工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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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 6-12 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 全面检修、维护、调试、校正。
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 警仪,对巡查路线的监测传感器进行对比测试。
监控中心值班员、 监测技术员必须对当日系统信息进行分析、 整理, 在监测日报中注明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和结果, 按监测日报报送程序 报通风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通风部监测维修班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协助安装、 拆除、日常 调校和管理工作。并负责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地点以外的监测系统的管 理。
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地点的监测设备和线缆由施工部门负责使用、 管 理,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的保护,不得损坏监测线缆、设备及传 感器。否则按事故分析、追查、处理。
对需要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由瓦检员、安监员按规定移动;严禁 擅自停用。移动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 误报警或传感器损坏。
与安全监测监控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 时,必须由监测维修班和施工队电工共同处理。
检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相关设备需暂停运行监控系统前, 必须书 面请示通风部门、 矿总工程师,征得同意、制定安全措施后, 方可进行。
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地点需要延长或缩短监控线缆时, 要提前告知监 测维修工;由监测维修工负责延长或缩短线缆。
矿井主要设备的在线监测系统需并入监控系统运行时, 要作两系统 相容的论证,只有在协议许可情况才准并入。
监测监控中心站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台帐、 日志、记录、卡片、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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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表。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测设备使用情况月、季报表 (11)矿井瓦斯超限分析处理记录。 (12)矿井设备安装记录。
22. 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安装可靠的防雷电设备,并定期检查, 确保正常使用。
23. 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 警浓度、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监测气体的监测仪器及设备用 空气样或校准气样每 7 天调试和校准一次,风速传感器用风速计校对, 温度传感器用标准温度计校对。并做好标校记录。
24.
监测
监控中心站应 24 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 时,必须立即向通风部门、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值员向矿值班 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必须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当瓦斯超限时间三5
分
钟时,矿值班领导要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汇报;瓦斯超 限时间三10分钟时,矿总工程师要向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通风瓦斯部负 责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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