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瓶颈,降低新药开发成本,缩短新药问世周期。迅速地赶上世界新药开发水平;
(d)为保障股东的经济利益,尽力保持或增加公司资产的价值,以使股东能从公司取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研究及报批新药,医药中间体和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医药科技、生物技术、组合化学、有机化学、医疗科技、检测技术、计算机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一类医疗器械、药品的批发,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咨询、医药信息咨询、健康咨询(不含诊疗活动、心理咨询);房屋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二十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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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经批准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及进行交易的股票。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列: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发起人名称 G&C V Limited G&C VI Limited G&C VII Limited 嘉兴厚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厚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厚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厚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厚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厚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厚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厚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厚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厚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认购股数(股) 41,390,100 81,000,000 21,435,000 4,664,700 4,664,700 846,000 846,000 19,445,250 601,500 603,000 801,750 618,750 586,500 4
持股比例 4.4137% 8.6375% 2.2857% 0.4974% 0.4974% 0.0902% 0.0902% 2.0735% 0.0641% 0.0643% 0.0855% 0.0660% 0.0625% 出资方式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出资时间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14 15 16 17 18 19 20 上海厚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厚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G&C IV Hong Kong Limited WuXi AppTec (BVI)Inc. ABG-WX Holding (HK) Limited Glorious Limited Moonlight 531,750 376,500 59,234,400 81,000,000 74,043,000 88,851,600 62,725,500 0.0567% 0.0401% 6.3164%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8.6374% 净资产折股 7.8955% 净资产折股 9.4746% 净资产折股 6.6887% 净资产折股 HCFII WX (HK) Holdings Limited SUMMER BLOOM INVESTMENTS (I) PTE. LTD. Yunfeng II WX Limited SCC Growth III Holdco B, Ltd. L & C Limited Investment 21 22 23 24 81,447,300 12,340,800 12,340,800 4,191,300 8.6851% 净资产折股 1.3159% 净资产折股 1.3159% 净资产折股 0.4469%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5 Eastern Star Asia Investment Limited(东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Fertile Harvest Investment Limited(沃茂投资有限公司) 明珠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上海金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宇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宇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世康恒(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杰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217,473 0.5563%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16,464,710 14,808,600 49,362,300 12,339,900 37,021,500 71,892,000 12,340,800 10,478,700 1.7557% 净资产折股 1.5791% 净资产折股 5.2637% 净资产折股 1.3159% 净资产折股 3.9478% 净资产折股 7.6661% 净资产折股 1.3159% 净资产折股 1.1174%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5
34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京冀协同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LCH Investment Limited Brilliant Rich Global limited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沄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云锋衡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宁波弘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2,500,000 1.3329%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35 12,500,000 1.3329%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36 3,750,000 0.3999%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37 38 39 40 41 42 5,000,000 5,130,865 5,643,952 2,500,000 3,750,000 2,500,000 937,787,000 0.5332% 净资产折股 0.5471% 净资产折股 0.6018% 净资产折股 0.2666% 净资产折股 0.3999% 净资产折股 0.2666% 净资产折股 100.0000% -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2017.1.31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境内投资人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了10,419.8556万股内资股。前述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4,198.555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于2018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了121,795,400股H股,前述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17,006.2286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持有1,048,266,88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89.59%;H股股东持有121,795,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10.41%。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H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H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或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H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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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的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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