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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为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
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干部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
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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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股东协商订立,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
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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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