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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经全体股东同意,选举 任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为公司监事,聘任 为公司经理。
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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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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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繁荣经济搞活流通成立本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泰州市 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第三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参股比例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
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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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
资。
第十条 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
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让的姓名或名称住
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
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的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
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执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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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 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一名,产生及更换办法如下:
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执行董事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事实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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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监事 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要求执
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 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
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任免公司经理;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依法经审验证后,于第二年 月 日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表及附属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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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2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