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竣工报告; (二)设计工作报告; (三)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工程复核报告;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九)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十)预验收报告。 验收备查资料如下: (一)设计文件 1、设计报告;
2、项目预算书及批准文件; 3、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成果; (二)实施管理文件:
1、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2、合同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工程管护等)及资质资料;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实施管理各项制度; 5、会议纪要、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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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7、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三)施工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日记、月报; 3、质量事故记录; 4、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 5、单体工程竣工图纸;
6、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四)监理资料
1、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2、监理日记、月报; 3、监理规划、细则;
4、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5、群众监督委员会认可意见等资料。
第四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下发验收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新增耕地指标报备按照《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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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项目施工启动时,要在项目区显著位臵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标志牌,公开项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具体的项目实施监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验收等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抽查、督促和指导,并通报检查和抽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对省级各在建项目进行不少于1次实地检查,对市、县级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和市级各在建项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县级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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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项目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实施。
第五十条 跨市(州)流转的新增耕地项目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抽查。跨县(市、区、特区)流转的新增耕地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抽查。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好群众监督制度,做好群众宣传发动工作,让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项目建设,成立群众代表、村组干部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委员会。单体工程报验除监理、实施单位签字外,应经群众监督委员会签字认可。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资金安全的,不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的或接到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终止项目建设,进行清算处理,2年内不再安排该县(市、区、特区)新的省、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检查结果将函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作为考核相关单位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从业单位存在不良行为和记录的,记入其诚信档案进行考评;对接到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从业单位,暂停其从事土地整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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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2年内不得承接新的土地整治项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对从业单位监管不严,对存在问题不查不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被评为优良工程的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在申报新的土地整治项目时,审批机关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十六条 相关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审批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对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综合业绩考评,纳入业绩登记,实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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