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执行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设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实行先批准后变更原则,未批先变的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设计: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实施区域难以按照设计实施的;
(二)因其他规划调整或重点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区工程内容需要调整的;
(三)相关部门进行了局部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四)工程规划和设计不合理,不能发挥工程功能作用的。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设计变更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变更:
(一)涉及项目总建设规模、位臵和建设范围调整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生态环境保持和其它工程等各单项工程调整预算金额超过对应的原单项工程预算金额20%的;
(三)工程建设标准有降低的。
(四)预算调整在50万元以上单体工程的。
经批准的省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应送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市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应送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设计变更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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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总建设规模、位臵和建设范围不变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和生态环境保持和其它工程等单项工程调整预算金额变化量未超过原单项工程预算金额20%的;
(三)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的。
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省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还应送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还应送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计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区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核并签署认可意见后,将项目变更材料报项目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项目设计变更情况,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项目变更调整方案进行现场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申请批准或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设计变更调整请示或备案报告;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单位意见;
(三)项目设计批复和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四)项目设计变更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变更前的原现状图和规划图、变更后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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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后单体工程设计对比图(调整部分);
(五)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 (六)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变更前后对比表;
(七)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意见书;
(八)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设计变更累计已达2次的,或已经批准变更的单体工程,一律不得再申请变更。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审批机关即为项目验收机关,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自查工作,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材料,向项目验收机关提出验收申请。
县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自查工作后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特区)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市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项目竣工核查并出具竣工核查报告,竣工核查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州)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项目在县(市、区、特区)完成竣工核查工作的基础上,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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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申请,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竣工检查,并出具项目竣工检查报告,竣工检查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九条 用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必须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所补充的耕地质量等级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
第四十条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臵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三)竣工检查(核查)报告; (四)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五)相关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单位资质材料等;
(六)项目设计及预算及其变更调整方案;
(七)项目规划图、项目变更规划图及项目竣工图(含电子档);
(八)项目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九)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各项制度、会议纪要等资料;
(十)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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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记、月报;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质量事故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纸;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十二)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监理日记、月报;监理规划、细则;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十三)项目工程资金决算报告(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不提供);
(十四)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影像资料; (十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机关收到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实地工程复核,并在完成实地工程复核后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验收机关提交工程复核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工程复核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论中应明确补充耕地的地类、数量和质量。工程复核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相关单位应向项目竣工验收组提供验收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
验收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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