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电子算[1998]165号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
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机械电子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3.01 【实施日期】1998.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工业部 1998年3月 电子算[1998]16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管理,促进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多媒体信息服务:是指集数据、声音、文字、图像等多种媒介,具有集成性、同步性与交互性的信息服务。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向社会 1 / 2
或公众提供的多媒体计算机信息服务。如多媒体信息传输与交换、多媒体信息检索、查
询、多媒体数据处理、电视会议、声像点播、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等多媒体信息服务。
(三)中国金桥信息网:是指由金桥工程业主单位吉通通信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经营的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四)多媒体信息接入服务经营者:是指租用或建立必要的接入设施或接入能力,通过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为用户接入计算机公用信息网络获取多媒体信息提供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服务经营者)。
(五)多媒体信息源提供者:是指建立多媒体信息库,采集、加工、存储多媒体信息,并通过公用计算机信息网向用户提供多媒体信息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源提供者)。
(六)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是指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经营者、接入服务经营者和信息源提供者的通称。
第三条 电子工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统一制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发展政策、业务政策和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或资费标准。
电子工业部授权吉通通信有限公司经营计算机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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