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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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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

第3.4.4条 摄影工作室

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

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2~4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4㎡。

第3.4.5条 录音工作室

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

三、录音室和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要求。

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采用隔声门窗。

第五节 行政管理部分

第3.5.1条 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3.5.2条 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配电间、维修间、锅炉房、车库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四章 防火和疏散

第4.0.1条 文化馆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4.0.2条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第4.0.3条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第4.0.4条 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度(m) 表 4.0.4 部 分 群众活动部分 学习辅导部分 专业工作部分 双 面 布 房 2.10 1.80 1.50 单 面 布 房 1.80 1.50 1.20

第4.0.5条 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第4.0.6条 凡在安全疏散走道的门,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使用旋转门、推拉门和吊门。

第4.0.7条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设置金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第4.0.9条 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5.1.2条 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应设施。

第5.1.3条 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5.2.1条 采暖地区文化馆宜采用热水采暖。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2.2条 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 5.2.2

房间名称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 阅览室、教室、专业工作室等 一般游艺室 室内计算温度 16~18 乒乓球类游艺室 综合排练室 14~16 18~20 第5.2.3条 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排风。

第5.2.4条 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第三节 电气

第5.3.1条 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第5.3.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

第5.3.3条 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

第5.3.4条 观演厅舞台除设工作照明外,应适当设置演出照明。

第5.3.5条 观演厅应考虑演出及会议扩声装置。

第5.3.6条 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应暗线敷设。

第5.3.7条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 表 5.3.7 房 间 名 称 观 演 用 房 观演厅 舞台、侧台 化妆室 放映室 游艺室 舞厅、茶座 展览厅(廊) 阅览室 美术工作室 摄影工作室 录音工作室 其他部、室 平均照度 (Lx) 75~150 50~100 50~100 20~50 50~100 50~100 75~150 75~150 75~150 75~150 50~100 50~100 备 注 舞台应设工作照明 游艺用房 交谊用房 展览用房 阅览用房 学 习 辅 导 宜设局部照明 宜设局部照明 应设局部照明 应设工作照明 用 房 业 务 工 作 用 房 综合排练室 普通教室 大教室 美术书法教室 75~150 75~150 75~150 100~200 应设局部照明 注:工作面高度为0.80m。

第5.3.8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参加单位: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陈述平、张宗尧、王正本、李京生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

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是开展社会主义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部门和活动场所。

2

市(区)、地(州、盟)、市一级的文化事业机构;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研究群众艺术的部门。

3一级的基层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所;是当地开展综合性群众文化宣传娱乐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的组织辅导部门和活动场所。

4

艺汇演、调演及音乐会、故事会、演讲会等,又可放映电影和录像,还可作为讲座课堂和报告的会场。它是综合性的演出和集会场所。

5

室,一般不考虑歌舞剧和戏剧武打排练使用。

6

而成的宣传设施。

活动版面组合

7

图片等宣传资料为主的宣传设施。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规范

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第3.4.4条摄影工作室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2~4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4㎡。第3.4.5条录音工作室一、录音工作室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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