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培育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江南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进展,丰硕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增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江南大学学生为实现一路的爱好志愿组成,依照
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共青团江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 )受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集团、捍卫处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指导工作,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的日常工作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大体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
上,以“服务凝聚同窗,丰硕校园文化”为宗旨,适应社会进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踊跃开展健康有利、丰硕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发挥广大同窗与学校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民主协商和民主管理,充分表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育功能、示范功能、增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进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主如果:1学校拨款;2会员缴纳的会费;3受到的
奖励、赞助及捐赠;4其他。经费的管理要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我校学生社团分学校级社团和院系级社团。校团委负责学校级社团的管理工
作,院系分团委负责院系级社团的管理工作。本条例第四章、第八章所指社团为学校级社团,院系级社团由各院系按照具体情形参照执行。
第六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江南大学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和注册
第七条 我校学生社团记录成立时,均需注明为学校级社团或院系级社团,并依照
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记录。
第八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记录管理机关是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
联),由社联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记录。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需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大体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至少一名指导老师。学生社团必需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到社联领取有关申请材料,并向社联提
交下列文件:
(一) (二) (三)
成立申请书; 学生社团申请记录表
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人的推荐书
(四)学生社团的章程; (五)联系方式
(六)发起人和拟负责人简历、学生证; (七)指导老师大体情形、身份证明。 (八)社团人数
社团联合会对申请材料核查后,交校团委或院系分团委。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 (五)
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六)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七)财务管理、经费利用的原则;
(八)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一)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维持一致。
第十二条 社团发起人应到社联领取《学生社团申请记录表》、《学生社团申请人简
历表》、《学生社团注册记录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经校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到社联领取《学生社团注册证》,而且报校团委备案,还要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学生社团的标志、成员证件模本应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校团委或院系分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全数有效文件之日起
3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申请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或院系分团委批准申请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申请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之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从批准申请之日起30天内,校团委或院系分团委应看成出批准或不批准
成立的决定。一般情形下,只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有关内容,而且没有不允许成立社团原因的,都能够批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