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
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财教[2007]3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8.03 【实施日期】2007.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鲁财教[2007]35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07]41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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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07]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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