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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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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

[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的类型,文章拟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问题入手,浅谈校园伤害案件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过错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逐渐增多,学生及父母与学校对簿公堂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处理不当则可能形成负面影响。明确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则成为此类问题的焦点。

一、关系定位: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为教育法律关系

厘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处理校园伤害案件的基础。未成年学生离开监护人之后,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处于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建立的一种教育法律关系,学校由此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一)从应然角度,学校不应也不可能承担监护责任

学校承担监护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以教书育人为主要宗旨,其主要精力应放在教书育人方面。因监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若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则将对学校施以过重的责任。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无疑会加大学校承担事故损害赔偿的机率,势必会制约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并最终演化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从实然角度,学校承担的责任与监护责任有本质区别

监护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主要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其效力对内表现为监管、保护,对外表现为法定代理。而学校对学生只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之义务,无法定代理权,虽与监护职责有部分重合,但与监护职责性质不同。

二、归责原则: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过错 无论是《最高院适用若干问题意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都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其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因此,学校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

《侵权责任法》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同心理、生理特点,实行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受到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因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本质上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只不过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针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因第三人侵害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但从法律体系内容评价一致性看,仍应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实行不同举证责任规则。①

当然,若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另有规定的,且未成年学生受伤害的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从其规定。

(二)如何判定学校有过错 如何判定学校有过错,是确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关键。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学校故意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况很少发生,绝大多数伤害事件是由于学校的过失引起的。在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以及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具体约定,若学校违反了这些规定或约定,则有过错。第二,虽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和学生家长的约定,但若学校的教师及管理人员只要尽到注意义务就可以避免学生受到损害或减轻损害,由于未尽到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损害发生,仍可以认定学校有过错。判断教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应采用客观标准,即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判断该教师当时的行为与一个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普通教师相比是否正确合理。当教师的行为达不到“合理的普通教师”的标准时,就构成过失。此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事先提醒学生注意,二是教学过程中的监督指导,三是对事故发生后的处理。但学校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其职业特征和预见能力相适应,不宜夸大或者缩小。②

1.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若学校和教师已经尽职尽责,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学生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从反面角度规定了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的种种情况: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此时应由受伤学生自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1)若事故完全是由于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造成的,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此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损害事实必须是在校期间发生的。“在校期间”既是一个空间概念,又是一个时间概念,不能把在校期间单纯看成是在学校的范围之内,③还应包括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第二,损害事实必须与学校职责相违。校方对学生的职责主要体现在教育及日常学习生活管理上,这种教育管理又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直接管理,即教师亲临现场,学生在教师的直接控制下开展各项活动;二是间接管理,即教师没有亲临现场,只是通过纪律约束学生。④明显,学校在直接管理情形下的职责要求高于间接管理。

(2)若事故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若侵害是教师职务行为以外的个人行为造成,而学校没有过错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由侵权人(教师)承担责任。但是,有些学生人身损害事故,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学生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如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等),应由学校先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予以赔偿后,可向有责任的相关教职人员追偿。三、责任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与学校过错程度相适应

(一)过错相抵原则中责任的承担

由于《民法通则》采用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没有侵权责任能力,即无注意能力或识别能力。因而未成年人因自己的行为共同使损害发生或扩大时,不适用过失相抵。但过错相

抵的基本原因在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公平分配责任,即承担因自己行为所产生的不利益,而不能将其转嫁给他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对行为的危险性已具有了一定的识别能力,若未成年学生一律不适用过错相抵规则有失公允。在具体操作上,可以识别能力为基础,并与行为能力完全一致。无行为能力人无识别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识别能力,则依个案判断。⑤当然,对受害人的监护人存在过错的,也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二)补充赔偿中责任的承担 若侵害未成年学生的行为,是由其他学生或学校以外的第三人进入学校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与第三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从司法实践中学校的补充赔偿数额确定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种:

1.全部责任。如果学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的话,而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此时,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为全部赔偿责任。学校要对受害学生未获赔偿的部分全部进行赔偿。

2.比例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只是加重损害结果,则学校只就加重部分的损害按比例承担补充责任。此时,受损害的学生如果先起诉学校赔偿责任的,必须同时将侵权的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3.如果受损害学生已在侵权的第三人处获得一部分赔偿但赔偿不足时,起诉学校要求赔偿的,根据前面两种责任程度又可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全部责任的,则对侵权的第三人赔偿不足的部分全部进行赔偿。第二,如果学校补充赔偿责任是比例责任的,则依比例责任在侵权的第三人赔偿不足范围内进行赔偿。对那些起诉仅要求侵权的第三人赔偿一部分而放弃其他部分,尔后再起诉学校要求赔偿的,不应当予以支持。

(三)公平责任原则中责任的承担 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由于对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解存在着偏差与分歧,致使该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随意性。而这种随意性进一步导致了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使这一原则越发背离了它维护公平正义的初衷。⑥学校是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若照此原则赔偿下去,最终将会损害学校乃至教师、学生的正当利益,使有限的教育经费不能用于正常的教学活动,最终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伤害事件中学校原则上不承担公平责任,只有在学校在该行为中有所受益的方承担公平责任。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比赛,而学生在比赛中受伤,因学校是学生参赛的受益者,则酌情对受害人进行补偿。⑦

[注释]

①奚晓明主编:《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98页。 ② 《关于中小学生校内人身伤害事件中学校责任的法律思考及对策》,载http://news.9ask.cn/hyjt/tjzs/201011/938381_4.shtml,于2012年4月25日访问。

③④王向东、陈祥勇、法乐红:《试析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载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

detail.php?id=95142,于2011年4月10日访问。 ⑤冉克平:《论未成年人受侵害的过失相抵》,载http://www.private

浅谈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

浅谈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的类型,文章拟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问题入手,浅谈校园伤害案件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关键词]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过错近年来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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