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岗位设置与管理
(一)岗位设置。按照每2个煤矿必须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的规定,我县现有9个煤矿企业,应配备驻矿安监员5名。
(二)管理。煤矿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统一管理,县安监局安监站具体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安监局应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检查考核和交流力度,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调整的年度轮岗交流制度。
二、工作职责
(一)依照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向所驻煤矿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并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煤矿安全生产指令、决定。
(二)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监督煤矿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维简费。
(三)对所驻煤矿企业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参加煤矿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在现场检查时若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出作业人员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及时报告县安监局。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治理隐患,于每月28日前书面向县安监局报告所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矿井所在地的乡镇政府。
(四)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并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到位。严格驻矿人员值班制度,所有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
(五)采取坚决措施,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用工),防“三超”(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六)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煤矿“一通三防”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已公示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督促煤矿企业强化瓦斯治理,确保瓦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七)每月参加所驻煤矿企业的班前会不少于10次,并作好会议记录;参与并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安全培训;督促煤矿企业及时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八)督促建设矿井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制止并报告县安监局。 - 2 -
(九)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在上班期间中午一律不得饮酒。为煤矿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和管理服务。
(十)每天填写《驻矿日志》,对矿井存在的较大及重大隐患要在井口进行公示,并登记在煤矿安全隐患记录卡中,要落实整改标准、责任人和时限,实行每天动态管理。同时,要负责督促矿井进行认真整改。
(十一)驻矿安监员请假,必须书面经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职权职责
(一)参加有关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和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有权掌握和了解煤矿的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并熟悉企业的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业情况。
(三)有权定期不定期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装备、设施及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事故隐患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监督落实。
(四)有权提议对造成事故隐患和“三违”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煤矿企业的奖惩办法提出奖惩建议。
(五)当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督促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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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经驻矿安监员复查不得恢复生产。
(六)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对隐瞒事故责任者提出控告。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的,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和控告。
(七)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反映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所驻煤矿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矿方拒不整改的,应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考核奖惩
驻矿安监员实行责任金制度,年初每人向县安监局交纳5000元责任金。实行每月工作考核、日常管理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制。
(一)每月工作考核。
驻矿安监员要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严格实行下井监管制度,原则上只能下自已所监管的矿井。白天下井一次补助50元,夜间下井一次补助70元,每月兑现500元的工作补贴。未严格履行职责,每月下井次数达不到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少一次扣100元工作补贴。如驻矿安监员入井检查采取欺骗方式,被发现一次,当月工作补贴全部取消。
(二)日常管理考核。
1.每班报告矿井工作安排情况。驻矿安监员每天在规定的时间内(7:30-9:30;15:30-17:00;23:00-0:30),用手机短信方式同时分别向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安监局副总工程师、矿山股股长、安监站站长等人- 4 -
报告所负责矿井的下井人数、带班矿长以及井下作业安排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每次扣10元,由县监控中心负责登记,月末在工作补贴中兑现。
2.督促煤矿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录入和管理。驻矿安监员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将矿井的适时信息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每缺一次扣10元,月末在工作补贴中兑现。
3.强化监管,及时沟通。驻矿安监员每周必须向县安监局汇报一次工作,汇报内容包括:所负责矿井上周的井下作业安排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个人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及跟踪整改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等,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县安监局相关人员汇报。每月进行一次总结,并将有煤矿企业签字的驻矿日志交县安监局审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资料或资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50元,月末在工作补贴中兑现。
4.强化班前会培训管理。驻矿安监员除正常休假外必须住在矿上(有事离开煤矿必须向县安监局请假),如在检查中发现未住在矿上,每次扣50元,月末在工作补贴中兑现。无特殊原因均应参加煤矿入井班前会议,并对矿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由煤矿企业作好记录。
5.加强现场监管,跟踪隐患整改。驻矿安监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查找隐患的能力。对查出的限期整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接受或不积极采取措施按期整改的,驻矿安监员必须立即报请县安监局进行处理。未及时汇报和采取措施,造成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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