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长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二○一一年 月 日
主题词:金融 土地 抵押△ 规程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人武部。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 月 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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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操作
规程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11号)和《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金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重庆市长寿区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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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委员会。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八条 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提供的还必须有完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书面证明;
(三)通过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抵押的,原农村土地承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达成的抵押贷款意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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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齐全的;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四)承包地已毁损或灭失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抵押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贷款意向后,由抵押人向抵押登记机构提出初始登记,对抵押物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初始登记流程: (一)抵押人如实提供如下登记材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抵押登记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贷款的意向书;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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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过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抵押应提交:原农村土地承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二)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委员会对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变更登记流程:
(一)抵押人如实填写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如实提供如下登记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资料; 4.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证明材料;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书。
(三)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委员会对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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