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浙大研院2012(22)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博士生考核机制,加强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推广五个试点院系“引领计划”实施后的成效,全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博士生中期考核制度,对全日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生(含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生)进行中期考核。其中,普通博士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完成中期考核,直接攻博研究生在第二学年结束时完成中期考核,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入学时间的不同,在进入博士阶段后一年或一年半时(春季入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中期考核。
第三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由各学院(系)组织实施,各学院(系)应制定中期考核实施方案,提前向广大博士生公布,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学院(系)应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至少有5位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组成,全面负责学院(系)的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学院(系)中期考核实施方案、接受博士生的申诉等。各学院(系)可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组织3人(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以上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有关考核工作。
第四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由课程考试成绩和研究能力评估两部分组成。课程考试成绩和研究能力评估两者所占权重由各学院(系)自行确定。课程考试成绩以核心课程考试(2门)为主;研究能力评估由各学院(系)根据学科特点,鼓励结合研究综述报告、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综合面试等多种办法,提出评估方案。
各学院(系)中期考核实施方案经所在学院(系)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或学位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五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各等级所占比例由学院(系)确定。考核合格等级以上的博士生,其课程考试与研究能力评估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标准。学院(系)应于考核当年9月将考核名单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考核结果存入博士生学业档案。
第六条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半年后至学制内,可申请一次重新考核。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博士生,应予分流,即淘汰或转为硕士生(其中直接攻博研究生转硕士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博士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无法如期参加当年考核的,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延期考核。
第七条 中期考核后的博士生(学制内非在职),其享受岗位助学金的等级,根据学校博士生岗位助学金文件执行。
第八条 博士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系)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考核领导小组对博士生的申诉,进行情况核实、复查整个考核过程、并给予答复。博士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