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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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五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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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总厅培训[2012]50号)有关条款执行,并将申报材料报省安监局备案。
二、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由各市安监局审核、备案。
第七条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一级、二级、三级培训机构培训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一、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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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申请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条件,依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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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并且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的专兼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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