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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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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220V/380V电压等级 5.4.2.1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可采用低压220V供电。 5.4.2.2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用户受电容量需用变压器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5.4.2.3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 小间式商业店面、独立供电的车库及杂物间由小区公用变供电,5.4.2.4住宅小区中住宅楼、在末端采用一户一表集中表箱供电。 5.4.2.5对于地下室照明、抽水、电梯、公共景观及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由小区公用变供电,计量装置宜设于独立配电室内。 5.4.3 10kV电压等级 5.4.3.1 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0kVA~8000kVA时(含8000kVA),采用10kV供电。 5.4.3.2城区或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的用户申请容量超过8000kVA,在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且不宜再建专用变电站的情况下,可采用10kV多回路供电,单回路供电容量不应大于15MVA。 5.4.4非线性负荷用户 对非线性负荷用户(特别是电弧炉项目、化工整流项目、电气化铁路、地铁等用户)应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5.4.5 临时供电 基建施工、市政建设、抗旱打井、防汛排涝、抢险救灾、集会演出等非永久性用电,可实施临时供电。具体供电电压等级取决于用电容量和当地的供电条件。 5.5低压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5.5.1住宅区内0.4kV用户 5.5.1.1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建筑面积60 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4 kW;建筑面积60 m2以上、100 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kW;建筑面积100 m2以上、140 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40 m2以上的住宅,每增加40 m2,增配2kW。 2)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可按实际需要确定用电容量,但不应低于a)中的标准。 3)住宅楼公建设施原则按每平方米40W配置,不考虑需要系数(公建设施指车库、车棚、杂物间、垃圾房等)。 4)住宅区内办公场所可按实际需要容量确定用电容量,实际需要不明确时,可采用负荷密度法计算,负荷密度取值(60~100)W/ m2,需要系数取0.7~0.8。 5)住宅区内商场、店面、会所等可按实际需要容量确定用电容量,实际需要不明确 时,可采用负荷密度法计算,负荷密度取值(100~120)W/ m2,需要系数取0.85~0.9。 6)当消防用电的计算有功功率大于火灾时可能同时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的计算有功功率时,应按未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低压总的设备功率,计算负荷。否则计算低压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 5.5.1.2 住宅各级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相电源上的户数选取。需要系数推荐值见表1 表1 需要系数推荐值 同一相户数 需要系数 3 1 6 0.73 10 0.58 14 0.47 18 0.44 22 0.42 25 0.4 101 0.35 200以上 0.30 注:1)住宅内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按0.9计算;2)小区变压器容量根据负荷测算结果配置,并考虑一定的配变负载率,负载率一般取0.8。 5.5.2其它0.4kV低压电力用户 其它低压电力用户用电容量即为该户接装在电能计量装置内的所有用电设备额定容量(kW)的总和。其中也包括已接线而未用电的设备。 设备的额定容量是指设备铭牌上标定的额定kW数。如果设备铭牌上标有分档使用,有不同容量时,应按其中最大容量计算。低压用户供电容量是指接入计费电能表内(即供电企业低压网络内)的全部设备额定容量之和,其中也包括已接线而未用电的设备。 5.6 10kV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5.6.1一般规定 5.6.1.1用户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时,应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总体规划,依照本期、近期(1~5年)、远期(5年以上)等各期的用电容量确定该工程建设项目总用电容量,并依此确定该工程项目总体供电方案。 5.6.1.2在总体供电方案的框架下,按照用户申请的本期和近期用电(申请)容量确定接入工程的供电方案。供电方案中所确定供电电源点的建设和接入工程,应一次性建设,并留有远期用户用电发展的余地。 5.6.1.3用户受电工程可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建设。 5.6.2高压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 高压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即为该户接装在与高压供电系统直接联系的所有变压器、高压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容量(kVA)的总和,包括一切冷、热备用和运行的设备。 5.6.3电力用户变压器台数和容量的确定 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用户重要性程度、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5.6.3.1变压器台数的确定 1)应满足用电负荷对可靠性的要求。对于重要电力用户或有一、二级负荷的用户,选择两台或多台变压器供电。 2)对季节性负荷或昼夜负荷变化较大的宜采用经济运行方式的用户,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选择两台或多台变压器供电。 5.6.3.2居住区变压器台数和容量的选择 为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较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内的公用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小区变配电室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设置。当终期容量在630kVA及以上时,宜设两台或两台以上变压器。油浸式变压器的单台容量选择最大不应超过630kVA,干式变压器的单台容量选择不宜超过1000kVA。 5.6.3.3非居住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1)装单台变压器时,其额定容量SN应能满足全部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SC,考虑负荷发展应留有一定的容量裕度,并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即SN≥(1.15~1.4) SC 2)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当断开一台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用电,其余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小于总负荷的60%。 3)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低压为0.4KV)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4)柱上油浸式变压器的单台容量不应超过400kVA。预装式箱式变单台容量不应超过800kVA。 5.6.3.4单相变压器 1)负荷分散、无三相负荷需求时如分散的居民负荷、道路及广告牌照明等可采用杆上单相变压器供电,当对景观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箱式单相变压器供电。 单相变压器的布点应深入负荷中心。单相变压器的容量配置一般为20KVA~80KVA。 2) 6接入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 接入工程的设计,应以经供电方与用户协商确定的供电方案为依据,并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6.1.2接入工程项目应符合当地配电网规划要求,并结合供电线路路径上负荷点的预测,在适当的地点设置若干配电站房。 6.1.3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用电负荷较大的用户及繁华地区、街道狭窄、架空线路走廊难以解决的地区应采用电缆线路接入。 6.1.4 杆(塔)的选型要与城市环境相协调,杆(塔)的设计应考虑到配网发展的分支线和配电变压器的T接,并有利于带电作业。 6.1.5架空线路的接入,装设分界开关或刀闸的电杆一般应设置在用户厂区(居住区)的围 墙外。 6.1.6电缆管沟的修建,应按终期规模一次建设。电力电缆不应采用架空敷设。 6.1.7架空线路的双电源、三电源用户,其供电电源不宜取自同杆架设的双回路、三回路。 6.2 10kV用户接入方式 6.2.1 10kV用户接入电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入工程项目在城区的宜采用全电缆接入的方式; 2)接入工程项目在郊区的,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采用经济合理的方式接入。 6.2.2用户工程的接入方式为: 1)单电源T接入电网; 2)双电源双T接入电网; 3)多电源多T接入电网。 6.2.3住宅小区配电站房接入方式有: 1)单电源T接入电网; 2)双电源双T接入电网; 3)环网接入电网。 接入方案典型设计图例见附录E。 6.2.4用户变电所的架空进线 1)对变压器容量为80kVA以上、630kVA以下的用户变电所,若采用架空线路接入方式,应在终端杆(塔)上装设过电流闭锁型带接地保护负荷开关(简称柱上分界负荷开关)。见附录E(接入工程典型图集)。 2) 用户申请容量为630kVA及以上时,应在终端杆(塔)上装设柱上断路器。见附录E(接入工程典型图集) 6.3 0. 4kV及以下用户的接入 6.3.1 0. 4kV及以下用户的接入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10kV配电站所、箱式变的低压出线断路器,采用电缆接入; 2)通过低压电缆分支箱出线断路器或熔断器采用电缆接入; 3)通过低压架空线,采用架空或电缆方式接入。见附录E(接入工程典型图集)。 6.3.2 0. 4kV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经核算能确保满足居民用电电压质量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低压供电半径。只有经计算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的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的电压偏差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才可适当延长。居住小区内的负荷,为公共服务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6.3.3低压电缆分支箱的设置和接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设在用电负荷中心的位置; 2)住宅楼应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支箱向各住宅单元放射式供电的接入方式。不应采用树干式供电的接入方式; 3)分支箱内应预留1~2个备用间隔; 4)通过电缆接入时应根据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采取管、沟敷设方式,不宜直埋。进住宅单元时应设转角手井。穿越道路时应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敷设上应避免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 6.3.4采用架空接入的接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低压交联聚乙烯铜芯绝缘导线; 2)第一支持物离地面高度不高于4m,不低于3m,在主要街道不应低于3.5m,在特殊情况下最低不应低于2.5m,否则应采取加高措施; 3)接户线不宜由变压器构架两侧顺线路的方向引出。 6.4线路走廊 6.4.1架空线路 6. 4.1.1 架空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6. 4.1.2 配电线路的路径,应与城镇总体规划相结合,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协调,线路杆(塔)位置应与城镇环境美化相适应。 6. 4.1.3 配电线路路径和杆位的选择在地质情况稳定、不易遭受雷击及台风袭击的地方,且应避开低洼地、易冲刷地带和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地段。 6. 4.1.4 乡镇地区配电线路路径应与道路、河道、灌渠相协调,不占或少占农田。 6. 4.1.5 配电线路应避开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区域,配电线路与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6.4.1.6 10kV架空配电线路导线截面选择应规格化,推荐使用50、95、150、240 mm2等导线截面。 6.4.1.7 新建线路应使用绝缘导线,并在适当位置装设接地线夹,变电站出线2km必须全绝缘化。 6.4.1.8 绝缘导线线路应配套采取防止雷击断线的措施,绝缘水平按15kV考虑。在易遭雷击或大档距跨越的局部线路可采用钢芯铝绞线,当采用钢芯铝绞线时,绝缘水平按20kV考虑。 6.4.1.9无建筑物屏蔽的10kV 绝缘线路在多雷地区应逐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雷击断线,具体措施包括:安装带间隙氧化锌避雷器或防雷金具等。 6.4.1.10 10kV 架空绝缘线路除接地环外,宜对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避雷器和电缆终端的接线端子、导线线夹等进行绝缘封闭,逐步实现线路的全绝缘化。 6. 4.1.11 10kV架空线路一般选用 12m 或 15m 钢筋混凝土电杆。路边电杆不宜采用预应力型混凝土电杆,防止车撞脆断。 6. 4.1.12 10kV架空线路宜采用节能型铝合金线夹。导线承力接续宜采用对接液压型接续管,导线非承力接续宜采用液压型导线接续线夹或其他连接可靠线夹,设备连接宜采用液压型接线端子。 6.4.1.13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方案,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5.4.2220V/380V电压等级5.4.2.1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可采用低压220V供电。5.4.2.2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用户受电容量需用变压器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5.4.2.3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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