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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条件细则(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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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行政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者,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四)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要求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评审细则》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州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条件细则(2016年修订)

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行政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三)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者,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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