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
条件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为一个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第三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中小学教师相应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学校(单位)应及时聘任并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
在职专任教师与教研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我省相关规定。 (六)申报高级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取得继续教育合格学分。按所申报职称的履职年限最低要求计算:申报二级教师,专科学历者10个学分,中师学历者15个学分;申报一级教师,硕士学位获得者10个学分,本科、专科学历者20个学分,中师学历者25个学分;申报高级教师,博士学位获得者10个学分,其他学历人员25个学分。按相关规定,女满50周岁、男满55周岁继续教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
育学分不作要求;履现职期间取得上一层次学历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免继续教育,未毕业的,提供相关考试成绩,每学年按5个学分计算;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按5个学分计算。人社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各年度有关具体规定为准。
第六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三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二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4.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3年。
(三)申报一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
5.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四)申报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4.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学校(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或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县及县以下学校(单位)从事教学工作满20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评审三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任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 评审二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任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三)能够胜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一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全面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能按照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原则的要求,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业绩较为突出。
(二)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一定经验。
(三)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辅导员(含少先队、共青团、课外兴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条件细则(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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