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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习事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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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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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习事业协议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技能实习事业协议书

( 参考版 )

中国

公司( 以下称“派遣机关” ) 与日本

( 以下称“监理团体” ) 遵照两国各项法令,就监理团体 及

技能实习生接收企业等 ( 以下称“实习实施机关” ) 针对派 遣机关派遣技能实习生实施技能实习事业 ( 以下称“技能实 习事业” ) 的相关事宜,签署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 目的 )

第一条 技能实习事业旨在根据日本的各项法令,通过 让技能实习生学习日本产业界拥有的技能、技术或知识

( 以

下称“技能等” ) ,谋求向海外转移技能等,以有助于培养 肩负中国产业发展重任的人才,同时推进两国的相互理解和 亲善友好关系。

第二章 技能实习事业的基本框架

( 在日本的在留期限 )

第二条 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 以下称“入 管法”) 的规定,在日本的在留期限分别设定为“技能实习 号”和“技能实习 2 号”。

1

2、有关“技能实习 1 号”在留期限,每位技能实习生

不超过 1 年

3、“技能实习 2 号”是指经技能实习生本人、技能实习 生的所

属机构、中国派遣机关、监理团体以及实习实施机关 的同意,在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办理转为“技能实习 2 号” 在留资格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随后在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 办理有关“技能实习 2 号”在留期限更新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在留期限。“技能实习 1 号”和“技能实习

2 号”在留期限 共设定在 3 年以内。

( 讲习及在日本国外的讲习或外部讲习 )

第三条 根据“入管法”的规定,技能实习生入境后最 初接受的讲习,应由监理团体根据相关法令妥善实施。

2、讲习时间为“技能实习 1 号”在留期限的 6 分之 1 以上。

但监理团体在日本国外 (中国) 举办的讲习、中国的官 方机构或教育机构举办的外部讲习内容符合下一条款规定 的条件,技能实习生在入境前 6 个月之内已经实施了 1 个月 以上且达到 160 小时以上的讲习时,可将讲习时间设定为在 留期限的 12 分之 1以上。

3、在日本国外 ( 中国) 举办的讲习或外部讲习,有关日 语、

在日本的一般生活知识以及有助于在日本顺利掌握技能 等的知识,应在中国以讲义授课的形式 ( 包括参观 ) 实施。

4、监理团体应向派遣机关支付委托讲习费OO日元

按照实施委托讲习的人数,在技能实习生赴日前一起直接付

/人,

给派遣机关

( 技能实习 )

第四条 有关“技能实习 1 号”的技能实习,应在技能 实习生和实习实施机关之间签署雇用合同的基础上,根据监 理团体制订的技能实习计划,自讲习结束后开始妥善实施。

2、有关“技能实习 2 号”的技能实习,应在与“技能 实习 1

号”相同的实习实施机关从事同一技能等的实习,在 技能实习生和实习实施机关之间签订雇用合同的基础上,按 照监理团体或实习实施机关制订的技能实习计划妥善实施。

3、技能实习应在监理团体的负责和监理之下,由监理 团体和实

习实施机关在明确责任分工的基础上进行。

( 技能实习指导员和生活指导员 )

第五条 实习实施机关应针对技能实习生所要掌握的技 能等配备拥有 5 年以上经验的专职技能实习指导员,并应配 备了解技能实习生的生活,适合对技能实习生的生活进行咨 询和指导的生活指导员。

2、监理团体应努力培养实习实施机关的技能实习指导 员和生活

指导员,使其能够各自妥善进行指导。

( 技能实习生的条件 )

第六条 技能实习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1、目前在中国从事拟赴日学习掌握技能的相关业务,

2、在日本结束技能实习回国后,预定从事的业务是在 日本所要

学习的技能等 ;

3、就赴日学习技能等,得到中国有关政府、地方公共 团体机构

或相应机构的推荐 ;

4、理解技能实习制度,并具有掌握技能等的高度积极 性; 5、年满 18 岁以上 ;

6、原则上没有曾在日本研修或技能实习的经历 7、具有为掌握技能实习所需日语的基本素养。

第三章 有关职业介绍业务等

;

( 通过派遣机关和监理团体的业务合作进行职业介绍 )

第七条 派遣机关和监理团体为了顺利推进技能实习事 业,按照两国的各项法令进行合作。根据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的规定,招募希望成为技能实习生的人选 ( 以下称“技能实 习生候选人” ) 、选拔技能实习生候选人 ( 应聘者 ) 、确保有 接收意向的技能实习生的实习实施机关 (聘用者 ) 、向技能实 习生候选人 ( 应聘者 ) 和实习实施机关 ( 聘用者 ) 提供咨询和 信息、进行技能实习生候选人 (应聘者 )和实习实施机关 (聘 用者) 的衔接、直至签订雇用合同过程中的职业介绍,按照 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完成上述业务,并相互开展必要的合 作。

( 派遣机关和监理团体在职业介绍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派遣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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