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陕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成果奖评选办法
(经陕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第八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及教育管理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解放思想和教育创新,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陕西省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陕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成果奖”(以下简称“教育成果奖”),奖励在研究生教育的理论与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开拓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学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中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者在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突出成就,可申请“教育成果奖”。全部或部分成果已获得国家及省部级教学成果、相关一级教育类学会教学成果的,不能重复申报本奖。
第三条:评选工作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统一领导,学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研究生教育成果奖”的评选标准:
1.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和管理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在理论上有突破,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出成果;
3.材料翔实,逻辑严谨。
第五条:评选工作初步定为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审设特等奖五项、一等奖十五项、二等奖若干项。
第六条:“教育成果奖”为限额申报,一般研究生招生规模超过5000人的培养单位申请不超过3项,3000~5000人的培养单位申请不超过2项,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项。
第七条: 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评选,宁缺勿滥”的原则,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单位推荐、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学会理事会审定、公示、会长批准、秘书处公布。
陕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评选办法
附件1:陕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评选办法(经陕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第八届理事会通过)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及教育管理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解放思想和教育创新,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陕西省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陕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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