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TA4.5.2-01-001-D/0
合肥通安工程机械设备监理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合规性评价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⒈ 目的
公司对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以便改进相关工作,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⒉ 适用范围
适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工作的控制。 ⒊ 职责
3.1 综合管理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遵守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情况进行评价。
3.2 评价应组成评价组进行,评价组应有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员工代表等参加。 ⒋ 合规性评价表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表
一、国家法律 序号 法律法规及 其他要求 生效日/ 最新修订日 相关条款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12月1日 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四、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一条 2 3 《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2013年6月292011年5月1日 国传染病防治法》 日 所有条款 所有条款 符合性 不符合的纠正措施 纠正是否有效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4 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2005年12月1日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2011年12月31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4--7条、第13-16条、第21-23条、第30-42条、第45条、第57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 5 国职业病防治法》 日 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9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12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13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国家法规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1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5月1日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2007年11月1日 所有条款 2014年1月1日 所有条款 2009年8月27日 2017年11月5日 2015年10月1日 所有条款 所有条款 所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