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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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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卫生标准

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2707 ̄2763-81)执行。

4 内装量

不低于表示重量。

5 掺杂物

本品不得掺有其他油类。

6 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按GB5525-85《植物油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6.2 气滋味:按GB5525-85执行。 6.3 色泽:按GB5525-85执行。

6.4 水分及挥发物:按GB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6.5 杂质:按GB5520-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6 酸价:按GB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配价测定法》执行。

6.7 过氧化值:按GB5538-85《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执行。 6.8 不皂化物:

6.8.1 乙醚法:按GB5535-8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法》执行。 6.8.2 石油醚油:见附录A。

6.9 比重:按GB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6.10 折光指数:按GB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6.11 碘价:按GB5532-85《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6.12 皂化价:按GB5534-85《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6.13 烟点:见附录B。 6.14 冷冻试验:见附录C。

7 包装、储存和运输

7.1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卫生要求。容器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重量。

7.2 应储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7.3 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附录A 不皂化物(石油醚法)(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的动植物油脂,不适用不皂化物含量多的鱼油和饲料级的脂肪。

A.1 仪器和用具

A.1.1 刻度分液漏斗500mL。 A.1.2 锥形瓶250mL。

A.1.3 冷凝管(与锥形瓶配套)。 A.1.4 电热恒温水浴锅。

A.1.5 索氏脂肪抽提器(底瓶250mL)。 A.1.6 电热恒温箱。

A.1.7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A.1.8 备有变色硅胶的干燥器。 A.1.9 滴定管。

A.2 试剂

A.2.1 95%乙醇(分析纯)。 A.2.2 50氢氧化钾水溶液。 A.2.3 石油醚(分析纯)。

A.2.4 0.02N氢氧化钾溶液(准确标定)。 A.2.5 1.0%酚酞指示剂。

A.3 操作方法

A.3.1 准确称取混合均匀试样约5g于锥形瓶中,加30ml乙醇和5mL氢氧化钾溶液,接回流冷凝器缓慢煮沸1h至皂化完全。

A.3.2 将皂化物移至萃取用的刻度分液漏斗中,并用乙醇冲洗至40mL刻度,然后用蒸馏水洗涤转移至总体积为80mL并用少量石油醚洗瓶,并将洗瓶的石油醚倒入刻度漏斗中,室温放置,冷却后加入50mL石油醚。塞上塞子并剧烈振动至少1min,然后静置分层,清晰后,放出下层皂液至另一分液漏斗中、将石油醚层留在原来的分液漏斗中。皂液每次用50mL石油醚重复萃取,至少6次以上每次都应剧烈振动,将石油醚合并到原来分液漏斗中,用25mL10%乙醇(水溶液)洗涤合并液3次,每次都应剧烈振动并弃去乙醇层(注意切勿放掉石油醚层)。将石油醚萃取液转移到恒重的脂肪抽提器底瓶中,在水浴上蒸发回收石油醚后,于烘箱中干燥、冷却、称重、直至恒温。

A.3.3 称量之后,在残留物中加入60mL50℃左右的含指示剂并预先中和至淡红色的乙醇,用0.02N氢氧化钾标准溶液滴到淡红色为止。

A.4 结果计算 V.N.282

残留物中脂肪酸重量(g)---------=0.28NV..(A1) 1000

W(1-0.28下角)N.V

不皂化物(%)=--------------×100....(A2) W

式中:W--试样重量,g; W1--残留物重量,g;

N--氢氧化钾标准溶液的当量浓度,N; V--滴定所消耗氢氧化钾溶液体积,mL; 0.28--每毫克当量油酸的重量,g。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超过0.2%,求其平均数,即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附录B 烟点(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油脂

B.1 仪器和用具 B.1.1 试验箱。

B.1.2 温度计0 ̄300℃。 B.1.3 样品杯。 B.1.4 加热板。 B.1.5 石棉板。

B.1.6 热源:煤气灯或电炉。

B.2 操作方法

将油或溶化了的脂肪样品,小心装入样品杯中,使其液面恰好在装样线上,并调节仪器的位置,使火苗集中在杯底部的中央,将温度计垂直地悬挂在杯子中央,水银球离杯底约6mm处。

迅速加热样品到发烟点前42℃左右,然后调节热源,使样品升温速度为5 ̄6℃/min,发烟点指样品出现少量烟,同时继续有浅兰色的烟冒出时的温度,借助100W灯光看发烟时的温度,即为烟点。

双试样允许差不超过2℃,求其平均数即为试验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附录C 冷冻试验(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精炼、干燥的动植物油。

C.1 仪器和用具

C.1.1 抽样瓶:115mL(直径约40mm)。必须洁净、干燥。

C.1.2 0℃冰水浴:容积约为2L(高约250mm)内装有碎冰块的桶。 C.1.3 温度计:(-10℃ ̄50℃)。 C.1.4 软木塞和石蜡(封口用)。

C.2 操作方法

将混合均匀的抽样(200 ̄300mL)加热至130℃时立即停止加热,并趁热过滤,将过滤油注入油样瓶中,用软木塞塞紧,冷却至25℃,用石蜡封口。然后将油样瓶浸入0℃的冰水浴中。用冰水覆盖,使冰水浴保持0℃,随时补充冰块,放置5.5h后取出油样瓶并仔细观察脂肪结晶或絮状物(注意切勿错误地认为分散在样品中细小的空气泡是脂肪结晶)通过试验,合格样品必须是澄清透明。

注:①预先热处理的目的是除去微量的水分,并且破坏可能出现的结晶核。因为两者都会影响试验,会带来絮状物或者过早的结晶。

②如果需要延长冷冻试验时间,可在5.5h后,将油样瓶继续放入冰水浴中,根据需要时间,再取出观察,观察后油样瓶尽速放回冰水浴,以防止温度上升。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霞、鲍元奇、何洪钧、谢阶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色拉油卫生标准 GB 13103-91 Hygienic standard of salad o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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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色拉油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菜籽、大豆、花生、棉籽、玉米胚芽等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色拉油。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感官指标

具有正常色拉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滋味,无其他酸败味及异味。

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下表。 ━━━━━━━━━━━━━━━━━━━┯━━━━━━━━━━━━━━━━

项 目 │ 指 标 ───────────────────┼────────────────

酸价 ≤│ 0.3 过氧化值,meq/kg ≤│ 10 羰基价,meq/kg ≤│ 10 砷,mg/kg ≤│ 0.2 铅,mg/kg ≤│ 0.1 黄曲霉毒素B1,ppb ≤│ 5 食品添加剂 │ 按GB2760规定 ━━━━━━━━━━━━━━━━━━━┷━━━━━━━━━━━━━━━━

注:砷、铅为非必检项目。

5 标志要求

按GB 77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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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1-06-07批准 1992-03-01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吉林省、山东省、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召萍、吴其乐、石瑞平、品燕柏、赵新生。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4.34:664 .5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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