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执行现状问题原因
说起劳动法,很多HR都很头疼。大到自己的老板并不按劳动法办事,HR只能夹在中间;小到员工的某个细则,比如其自身并不希望缴纳社保诸如此类的问题,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原因大概有如下几点:
首先,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我国现有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对劳动者这一弱者地位给予相应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再有就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的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的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障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便的处罚措施。
其次,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要么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有的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还有的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对保护设施偷工减料,劳动用品或没有,或以次充好,使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
再次,劳动者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法律素质有待提高,组织化程度低是指劳动者很少加入工会组织。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行业拒不建立工会组织,使农民工的组织程度更低,正式组织的缺乏,使劳动者缺少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劳动者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
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往往识劳动者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及逆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在的怎么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法执行现状问题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