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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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各有关部门:
标准化评审工作是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深入、高效推进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确保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扎实全面开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 〕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级管理,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标准化评审工作组织领导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全省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安监局)负责指导本辖区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各地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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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标准化评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浙安委办〔 〕39号)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二、严格把关,确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二)明确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安监局确定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为浙江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为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二级标准化企业由省安监局公告,证书、牌匾由省安监局或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各市安监局确定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三级标准化企业由各市安监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市安监局或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各市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点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状的实际,加快确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在评审单位数量的确定上,按照总量控制、满足需要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到 底前辖区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完成的实际需要,又要认真研究评审单位之间的无序竞争对评审工作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各市安监局在 3月底之前完成首批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确定,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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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报送省安监局。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从事评审工作。
(三)严格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条件
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应为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应组织能力的事业单位或安全生产社团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有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能力。
标准化评审单位应为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能力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社团组织、安全评价机构或其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三级评审单位至少有6名以上能满足有关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需要,经过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标准化评审能力在职评审人员;配备负责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需要,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保障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严格标准化评审人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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