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
成府发〔2008〕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2〕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2月1日实施以来,减少了建设项目办事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优化了我市投资环境,取得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市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办法》修改完善的部分条款内容通知如下:
一、文件名称“《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
二、第二条“(二)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修改为“(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第二条“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8元人民币,连同(二)、(三)项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4元标准在项目报建时收取;(四)、(五)项收费标准合计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修改为“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市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表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四、第三条“(二)至(五)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园林局和市人防办负责审核。”修改为“(二)至(五)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林业园林局和市人防办负责办理。”
五、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政府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代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
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解交市财政局。”修改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政府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代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人民币解交市财政局。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报建阶段的各项收费委托高新区代收,减免审核、退费和追缴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办理。”
六、第四条“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报建费:(一)党、政、军机关、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党、政、军机关、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社区工作用房……”。
七、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报建费……”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第五条第三款“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教师住宅、军队干部住宅”修改为“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军队干部住宅”。
九、第五条增加第五款“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十、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交报建费……”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第六条增加第五款“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
十二、在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50平方米及以下的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机构组织建设的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交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三、取消第九条“五城区内试点小城镇的建设项目先按照本办法交纳报建费,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其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后由市财政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人民币返还镇级政府。”
十四、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一站式收取的费用,实施前未收取的,由相关部门按原收费标准补收后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 修改为“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一站式收取的费用,本办法生效前未收取的,由相关收费主体补收后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
十五、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4年12月1日起
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有关建设项目报建费的减免一律以本办法为准。”修改为两条,即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六、附表“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修改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十七、取消附表第三条第一款“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减半交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附件: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
二○○八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