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书
姓名/名称 申请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 托 代理人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王珍生 联系方式 13707025096 申请在寻茅线K17+300M处左右侧和寻茅线K26+100M左侧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高3M,长6M)非公路标志,标志及 内 容 内容为本镇公益性广告宣传内容。 申请事项 申请材料 目 录 1、申请书。 2、机构代码复印件
申请日期 2010年8月13日 申请人(签章) 注:1.本申请书由路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赣 寻 路政许接(2010)012号
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的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序号 1 2 3 4 5 材料名称 份数 页数 1 1 备注 与原件核对无误 申请书 机构代码复印件 1 1 收件人(签章):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章):
(注: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在“备注”标明。)
(印章)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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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意见书
赣寻路政许受审(2010)012号
许可 事项 申请 人基本情况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姓名 单位 名称 地址 接 收 时 间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10年8月13日 王珍生 民族 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 是否受理适用的法律依据 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 部门负责人或首席代表审核意见 单位 负责 人审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依据赣路政字[2012]7号《关于赣州市公路管理局路政许可规定的通知》,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在本单位受理权限内。 承办人员: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3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赣 寻 路政许受(2010)012号
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的路政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本机关将在10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印章)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联 系 人: 凌林泉 联系电话:0797—283077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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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行政许可核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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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0 年8月14日15时2分至8月14日15时40分 地点:寻茅线K17+300M左右侧,寻茅线K26+100M左侧 事由: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核查人员:曾龙飞、凌林泉 记录人: 凌林泉 所在单位: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
被核查人(单位): 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身份证号码(个人) 362136197008010017 法定代表人 王珍生 地址: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邮编:342200电话:13707025096
核查人员:我们是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工作人员曾龙飞、凌林泉现就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实质性核查,这是我们的工作证件,请核对一下。 经现场实地勘查验证, 寻茅线K17+300M处左右侧和寻茅线K26+100M
左侧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影响交通安全;不会对正常的养护工作造成影响。
(照片、绘图附后;不够可续页) 被核查人意见及签章: 核查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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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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