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
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为《×××(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加强《总体方案》的编制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编制的《总体方案》适用于本办法。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以及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非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的相关技术方案,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方案的编制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设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应当编制《总体方案》;已有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办理延续、变更
登记时,不能全部沿用原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编制《总体方案》。
第四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总体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总体方案》应依据《〈×××(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文件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总体方案》按照采矿证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方案审查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对《总体方案》进行审查,也可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取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总体方案》的技术性审查工作。评审工作实行专家现场核查与内业审查相结合方式按有关规定开展,内业审查原则上要采用专家组会审方式。
第七条评审工作主要流程包括申报、接收、受理、成立专家组、现场核查、召开审查会议、报告修改、专家复核、出具评审意见书、公示备案批复等。
第八条申报。申报单位按编制大纲要求将《总体方案》及相关资料报送给审查机构。申报材料应经申报方和编制单位自审合
格后报送。
第九条接收。审查机构在规定场所按要求清点申报方提交的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接收,并当场告知申报方不予接收的理由。申报材料齐全、初步认为符合收件条件的,审查机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单。
第十条受理。审查机构经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接收的《总体方案》进行预审把关,检查方案是否按照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编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待方案整改后重新接收;需要修改或补正材料的,出具预审意见或补正清单,待方案修改或材料补充齐全后再次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书面告知申报方同意受理。同意受理的时间视为评审开始日期。
第十一条成立专家组。受理后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长(组长原则上应当具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将《总体方案》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含地质矿产、采矿、水工环、土地复垦、预算等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预算专家需会计师或相当级别职称)。专家组成员数量按资源储量规模划分:中型7-9名;小型5-7名。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机构应根据矿山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到矿山进行现场实地核查,专家组组长必须参加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召开审查会议。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查会